青岛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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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74200097020180004
  • 成文日期 2018-01-26
  • 发布日期 2018-01-26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2018年1月25日,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青岛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自“十二五”行动计划后5年,引领、指导“十三五”时期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青岛市卫生计生委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行动计划》的编制工作。
        《行动计划》是青岛市市政府印发的第4个遏制与防治艾滋病五年行动计划。编制和实施《行动计划》是推动健康中国建设,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直接体现,是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
        一、《行动计划》的起草背景与过程
        “十二五”期间,各区市、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显著进展。经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地区疫情快速上升势头得到遏制,我市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行动计划的目标。
        目前我市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中新老问题和难点问题并存,防治任务更加艰巨。尚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未被检测发现,经性传播成为最主要传播途径,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持续升高,青年学生感染人数增加较快,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合成毒品滥用、不良性行为和不安全性行为、社交软件等新媒体的普遍使用等诸多因素加大了艾滋病经性传播的风险,现有防治能力和手段不能满足防治工作需要。 
        2017年,青岛市卫生计生委成立了《行动计划》编制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在广泛调研、总结“十二五”防治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防治目标和策略措施,应用科研成果,广泛听取了有关专家、社会组织的建议,征求了有关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区、市卫生计生委意见,反复修改,并于审议通过了该《行动计划》。
        二、《行动计划》的主要特点 
        《行动计划》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突出了战略性、科学性、指导性、操作性,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注重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当前,性传播成为主要传播途径,易感人群基数大、波及范围广,受不良的文化和社会因素影响,易导致引发艾滋病性传播的危险行为仍广泛存在,男性同性传播人群上升速度快、感染率高,防控艰巨复杂,已成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是“十三五”防治工作的主要内容。《行动计划》综合考虑了社会各方面因素,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二是着眼长远与立足当前相结合。围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要求,与卫生事业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规划密切衔接,整合资源,全面推进防治工作。同时,总结“十二五”防治工作成效和经验,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针对当前突出问题,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强化政府组织领导,将艾滋病防治融入各部门政策中,动员全社会参与,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控的社会氛围。 
        三是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借鉴了国内外行之有效的防治策略措施和最新科研成果,参考了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防治目标和策略,结合我市防治实际,对目标、指标进行了测算,制定了《行动计划》总目标和工作指标,既调动各方积极性和潜力,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行动计划》的核心内容 
        《行动计划》确定了“十三五”防治总体目标: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市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提出了宣传教育、综合干预、检测治疗等11个具体工作指标,涵盖了防治工作主要领域。其中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等三项指标,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确定的2020年“3个90%”的目标一致。 
        《行动计划》提出了“三个提高”、“三个落实”以及“示范区建设”的综合防控策略措施。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    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发适宜的宣传材料,提高信息的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人物的影响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 提高宣传效果。落实防艾委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利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平台,开展相应人群的宣传,扩大宣传覆盖面。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的宣传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艾滋病相关的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病人的社会氛围。宣传、新闻出版广电、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可以安排学员在校期间接受1次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民族事务局等部门要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文化、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支农、惠农等活动,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居(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基层文化宣传平台,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要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对于流动人口、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要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制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教育、卫生计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工作会商机制,积极开展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民政、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交通运输、检验检疫部门要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新型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民政、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要完善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

      (二)切实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吸毒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完善惩处故意传播艾滋病等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于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要从重处罚。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感染者和病人。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新型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减少艾滋病传播。宣传、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和司法等部门要结合打击淫秽色情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积极推动解决遇到的问题。

      2.积极控制性传播。加强相关高危行为人群的警示性教育, 突出其疫情和危害的严重性、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开展法治宣传,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工商、检验检疫、旅游、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和使用率。在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针对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上升较快的形势,加强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手段相结合的男性同性性传播综合干预策略。加强性病防治,及时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为性病门诊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减少艾滋病传播风险。

      3.有效遏制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经吸毒传播艾滋病。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的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减少毒品使用。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要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新型毒品滥用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加强新型毒品滥用人员疫情监测、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力度,减少新型毒品滥用导致的艾滋病经性传播。

      (三)切实提高检测可及性和随访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卫生计生、检验检疫、公安、司法、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控机构要具备实验室艾滋病检测能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具备快速检测能力。监管场所、检验检疫机构和学校医院(医务室)要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艾滋病确证、CD4+T淋巴细胞和病毒载量检测工作。相关检测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要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合作,为在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的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羁押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要通过网络预约、电话预约和主动服务等手段,方便有意愿的人群接受检测服务。鼓励通过药店、网络销售尿液或唾液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和完善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机制。

      2.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和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感染者和病人定期随访工作,对其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有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积极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服务,建立和完善流出地、流入地疾控机构的沟通转介机制。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所转介等随访服务。

      3.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的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及时了解当地疫情变化和危险因素情况。质检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强化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四)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基本消除经输血和母婴传播

      1.完善血液核酸检测工作流程,强化质量控制。要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 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人群献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的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病人和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2.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覆盖。各地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重点提高经济发展落后、偏远地区开展预防母婴传播的服务能力,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实现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开展待孕妇女免费筛查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转介、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服务。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提高感染者/病人生存质量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适时调整治疗标准,将所有愿意接受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治疗范畴。按照就地治疗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治疗的可及性和及时性。逐步扩大和推广从诊断到治疗的“一站式”服务。各级艾滋病治疗定点医院负责起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治疗工作,规范治疗及信息管理工作,加强用药指导和病情监测,及时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依从性,同时做好治疗感染者和病人的用药及治疗信息上报工作。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的结核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切实提高治疗效果。加强流动人口中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完善建立病人异地治疗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加强合法权益的保障。各地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适时调整承担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疫情严重地区要适当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优化布局,保障艾滋病患者的就医需要。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艾滋病患者,做好接诊、必要的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救助感染者和病人,按照规定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要认真落实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关怀救助政策,减轻感染者和病人的医疗负担。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3.强化救助政策的落实。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扶贫、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加大对艾滋病疫情严重的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力度,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对违法犯罪的感染者和病人,公安、司法、卫生 计生、民政部门要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六)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团体参与活力

      1.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各级政府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总体要求,重点发挥社会组织自身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要加大政府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的投入,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和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的有效衔接。社会组织要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性病诊疗或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艾滋病检测、咨询和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促进安全性行为、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性伴主动检测。通过择优竞争的方式,积极申报国家防艾基金项目,加强基金项目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项目成效。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培训和扶持,逐步提高社会组织的防治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

      2.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继续发挥高校及其它教育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七)开展示范区建设

      落实“精准施策、加强协同、大胆创新”的防治理念,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深入开展。在第三轮国家示范区和第一轮省级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针对疫情的地区差异和人群差异,加强疫情分析,瞄准重点难点问题,探索有针对性的宣传干预措施,推行“一地一策”,落实精准的差异化防控措施。加强地区协同,区域联防联控;加强部门协同,发挥成员部门职能;加强专业机构与社会组织协同,实现防控工作优势互补。不断创新艾滋病防治方式方法,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探索防治新策略、新方法。

      四、《行动计划》的落实 
        为保障《行动计划》目标的实现,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从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和药品供应,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提升防治水平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强调各级政府主导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制定符合本地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防治规划,保障艾滋病防治经费投入,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考核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及时对防治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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