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社会公益性岗位和协保人员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问题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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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0805183308296875
  • 成文日期 2020-08-05
  • 发布日期 2020-08-05
  •   2020年8月5 日,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市企业托管中心印发了《关于解决社会公益性岗位和协保人员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问题的通知》(青卫规〔2020〕1号),明确了2017年之前社会公益性岗位和协保人员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办法。此类人员大部分已经得到解决,有个别人员尚未领取,适应本文件。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发放办法

      (一)发放标准:退休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户籍所在区市,按照当年本区市的城镇其他居民补助标准发放。属于提前退休、退职人员,由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本人户籍所在区市,按照当年本区市的城镇其他居民补助标准发放。

      (二)经费渠道:退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区市政府统筹解决。

      二、协保、退养、提前退休和纠正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补差办法

      (一)补差标准:按照协保、退养人员退休时按预留标准发放的一次性养老补助与我市同年度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标准之差予以补差。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按照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确定的补助标准与办理退休手续时同年度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标准之差予以补差。纠正提前退休人员属于兑现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按照纠正后标准与原退休发放标准之差予以补差;纠正提前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属于已经加发5%退休金的,按照纠正退休年龄后的基数计发。

      (二)补差程序:原市属实施破产和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国有、集体企业预留资金的协保、退养、提前退休人员按照提报材料、申报公示、审核确认、拨付发放、备案存档的补差程序进行补差。

      其他原市属企业和区属企业的协保、退养、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申报、发放、审核程序,按照原发放程序和渠道执行。

      (三) 经费渠道:按照青计生字〔2004〕10号文件规定预留一次性养老补助并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一管理的原市属破产和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国有、集体企业协保、退养人员和提前退休人员补差资金由市财政解决,从市国企改革资金平台列支。纠正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所需经费,按照纠正提前退休社会保险费补缴渠道负担。

      按照青计生字〔2004〕10号文件规定没有预留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属于执行青企改调字〔2003〕19号文件的,由市财政负担;属于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的,按照原渠道由原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解决;其他原市属企业协保人员,按照原渠道解决。

      原区市属企业协保人员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区市政府统筹解决。

      三、明确部门职责,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协保、退养、提前退休和纠正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破产和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的协保、退养、提前退休、纠正提前退休的单位和人员名单;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确认社会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份。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社会公益性岗位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政府应当承担的符合条件人员补差政策的经费保障。市企业托管中心负责审核发放所辖符合条件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工作。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原实施破产和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企业预留一次性养老补助人员的补差申报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足额兑现,不得挪作它用,并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每年12月前由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联合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瞒报以及挪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明确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文件的有关事宜由市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联合解释。

      (二)本文没有涵盖的,按政策应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待遇而未落实到位的,由市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本文涉及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指法定退休年龄,属于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则指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年龄。此前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规定与本文件口径不一致的,以本文件口径为准执行。

      (四)如果国家和省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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