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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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74200097020180002
  • 成文日期 2018-05-11
  • 发布日期 2018-05-11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卫生局
  •   2018年5月9日,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青卫规〔2018〕3号,以下简称《报销管理办法》),对原《青岛市卫生局关于无偿者及其亲属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办法》(青卫法规字〔2006〕22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内容有:新增“先用血后献血再报销”的内容,让更多用血者享受血费报销的益处;修改累积满1000毫升献血者的亲属在用血时,不用核减献血者本人已经享用的血量,相比之前可以报销更多的用血量,献血者及亲属受益;简便血量扣除计算方法,便于信息自动化扣减,促进血费报销工作在医院开展,符合实现患者一站式服务的工作要求。通过《报销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对献血者利益的保护,可以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促进社会发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报销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我市医疗技术水平的提升,医疗机构不断扩张,临床用血需求持续增长,无偿献血工作压力逐年增加。全社会需要进一步关注无偿献血事业,通过深入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加大社会对献血者的回报、优化献血者服务等一系列措施,发动更多的市民参加无偿献血,推动我市无偿献血工作,以缓解我市采供血压力,满足临床医疗救治的用血需求,为我市及周边地区近1000万人民的健康保驾护航。

      二、本办法适用哪些人群?

      答:适用于在市中心血站及其固定献血点(屋)、流动采血车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

      三、献血量达到1000毫升的,献血者本人和亲属可以报销多少医疗用血?

      答:累计献血量达到1000毫升的,献血者医疗用血可终身享受报销全部的医疗用血费用,且不受其亲属用血量的影响;献血者的亲属医疗用血以献血者实际献血量为准,可报销不超过等量献血量的医疗用血费用,不需要核减献血者已经使用的献血量。

      例如1名献血者献血量累计为1000毫升,其亲属医疗用血已经报销了600毫升的用血量,献血者本人仍然享受终身免费用血,而不是仅报销剩余400毫升献血量的五倍用血量;如果献血者本人已经报销600毫升的用血量,其亲属仍然最多可报销等量1000毫升的医疗用血费用,不受献血者本人用血报销的影响。

      四、献血量不满1000毫升的,献血者本人和亲属可以报销多少医疗用血?

      答:累计献血量不满1000毫升的,献血者可累计报销不超过五倍献血量的医疗用血费用,每次按实际用血量的1/5扣减献血者血量。献血者的亲属医疗用血,报销时以献血者实际剩余血量为准,报销不超过等量剩余血量的医疗用血费用。

      例如1名献血者献血量为400毫升,本人可以最多报销2000毫升的医疗用血费用,其亲属最多只能报销400毫升等量用血费用;如果献血者本人已经用了400毫升,其亲属只能报销不超过400-400×1/5=320毫升的用血费用;如果献血者亲属已经报销400毫升等量用血费用,献血者本人不能再报销医疗用血费用。

      五、献血量与医疗用血费用是按照什么标准核算的?

      实际用血费用以全血价格220元/200毫升计算,扣除献血者的献血量,按实际用血费用报销。以献血者亲属血费报销为例,分两种情况说明:

      献血者有足够的献血量时,扣除献血量的计算公式为:用血费用(元)÷220(元)×200(毫升)=扣除献血量(毫升)。实际用血费用全部报销。如1名献血者献血量为1000毫升,献血者亲属用血明细中用了2U去白悬浮红细胞,红细胞悬液费用为420元,滤除白细胞加收20元,合计440元。血费报销时,扣除的献血量为440元÷220元×200毫升=400毫升,血费报销440元。

      献血者的献血量不足时,血费报销金额的计算公式为:献血量(毫升)÷200(毫升)×220元=报销金额(元)。献血量全部扣除。如1名献血者献血量为200毫升,献血者亲属用血明细中用了2U去白悬浮红细胞,红细胞悬液费用为420元,滤除白细胞加收20元,合计440元。血费报销金额为200(毫升)÷200(毫升)×220元=220(元),献血量扣除200毫升。

      六、医疗用血日期如何确定?

      答:医疗机构用血收费票据注明日期,门诊用血费用以门诊用血发票注明的用血费用结算日期为准,住院期间用血以出院日期为准。

      七、用血后多长时间内献血可以作为报销医疗用血的献血量?

      医疗用血之日起180日内的献血量可用于医疗用血费用报销。

      八、在青岛市以外产生的用血费用如何报销?

      答:符合报销医疗用血费用范围的人员在其他省市及国(境)外产生的用血费用,也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报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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