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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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74200000097000002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成文日期 2018-05-07
  • 发布日期 2018-05-11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 》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 》?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是促进人口结构均衡发展、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措施。近年来,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越来越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卫生计生委“十三五”规划要求各省再下降三个比值,国家、省、市都将此项工作列于考核,尤其是按照法治建设要求,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此项工作。
      二、 起草《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 》有哪些法律依据?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9号)
      (四)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五)关于加强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4〕90号)
      三、《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 》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职责。
      (二)明确了终止妊娠的规定。对孕十四周以上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明确了条件、审批单位、施术要求等内容。
      (三)明确了分娩接生工作。规定接生资质、实名登记、住院分娩直报、信息录入、隐私保护等内容。
      (四)规范了B超机管理使用。 
      (五)规范了终止妊娠药品和血液检测管理。 
      (六)规范了孕情倒查工作。明确孕情倒查范围、要求和倒查重点。
      (七)规定了该文生效的起始时间和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四、《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 》对 B超机管理使用有哪些规定?
      明确了购置、使用B超的条件,登记备案,统一编号、统一管理。签订B超管理责任书、落实各项制度等内容。特别规定配备四维彩超的计生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以刻录光盘等形式向孕妇及家属复制透露胎儿性别信息的影像资料。
      五、《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 》对终止妊娠药品和血液检测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明确了终止妊娠药品范围和使用要求;禁止采血用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广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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