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建立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市妇女儿童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优势,提升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现就建立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依托市、区(市)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机构,分别建立市、区(市)两级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积极探索医育结合服务新模式,为全市婴幼儿家庭和托育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人才培训。2022年6月底前,在市妇女儿童医院成立青岛市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指导中心。2022年10月底前,各区市依托本区(市)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区(市)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到2022年年底,初步形成具有青岛特色的医育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新业态。
二、工作职责
(一)青岛市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指导中心
1.开展养育照护服务指导。利用儿童保健门诊,承担婴幼儿相关问题的转诊和接诊任务,开展照护评估、育儿指导、问题干预、早期学习示教等相关业务。指导区(市)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医育结合工作,开展工作情况监督与评估。对区(市)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医护人员、托育机构保育人员等进行培训。
2.开办育儿学校(实训基地)。对婴幼儿照护人提供多种形式的育儿知识宣教和实操技能培训。组织专家编写《家庭育儿指南》等婴幼儿照护相关科普读物。组建科学育儿线上咨询服务团队,为家庭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咨询指导。
3.推动技术推广和人才培养。推广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新技术和相关适宜技术。承接相关院校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学生的见习、实习和实践。
4.搭建全市医育结合信息化平台。提供“服务指导中心-家庭-托育机构”线上医育结合服务,推动市、区(市)两级信息共享。做好资料分析统计应用,开展课题研究,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二)区(市)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中心
1.利用儿童保健门诊开展婴幼儿相关问题的接诊和转诊,开展照护评估、育儿指导、问题干预等相关业务。
2.开办区(市)育儿学校(实训基地),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为婴幼儿养育照护提供支持和指导,提高家庭育儿能力。
3.掌握辖区内托育机构分布情况及婴幼儿健康状况,做好辖区内托育机构照护服务评估及卫生保健指导;对托育机构保健员进行培训。
4.加强对托育机构业务指导,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三、有关要求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市妇女儿童医院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按照本通知要求和《青岛市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设置标准(试行)》《区(市)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设置标准(试行)》(附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请市妇女儿童医院于6月10日、各区市卫生健康局于6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附件:青岛市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设置标准(试行).docx
青岛市区(市)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设置标准(试行).docx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