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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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1-01-15
  • 发布日期 2021-01-18
  • 发文字号 青卫规〔2021〕1号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1-0230001
  •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现将《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4日。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5日

     

    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鲁发〔2016〕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管理机构和资金来源

            公益金是由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救助遇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公益性资金。成立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公益金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公益金募集和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研究确定具体救助对象和救助数额等。市公益金办公室的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计划生育协会有关人员共同组成。

            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一)政府拨款。市财政根据经济发展、救助需要和上年度经费结余等情况,每年划拨公益金专项资金,保证救助的基本需求。

            (二)民间捐资和社会募捐。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发动、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社会各界奉献爱心,自愿捐资,作为救助资金的重要补充。

            (三)国际捐赠。国外友好组织和爱国侨胞个人捐助。

            二、资金的管理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量入为出。根据募集到的资金数量,突出重点人群和重点项目,并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二)严格把关,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益金资金的使用,切实保证资金全部用于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未成年独生子女(包括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死亡家庭和因公发生重大意外伤残的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救助。

            (三)统一标准,公开透明。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逐级审核,公开公示,保证救助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四)特事特办,人文关怀。在坚持救助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对重大紧急情况,实行“特事特办”,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资金救助的范围和标准是:

            (一)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其未成年独生子女(包括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死亡、重大伤残或患有重大疾病(尿毒症、癌症、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等)的,给予其家庭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未成年独生子女(包括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死亡的,给予其家庭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村(居)计生主任任职期间因公发生重大意外伤残的,给予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四)经市公益金办公室研究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吸毒、自杀、自残、酗酒等引起死亡或者伤残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三)其他不属于救助范围的。

            四、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得知本单位或本村(居)出现属于救助范围的拟救助对象信息,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主动调查掌握情况,协助拟救助对象填写《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以下证明材料,上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1.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史资料;

            2.属于救助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死亡证明;

            4.属于救助村(居)计生主任的,需提供村(居)计生主任聘任书。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在收到村(居)或单位上报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应立即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拟救助对象家中或医院进行探望,并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应证明材料,上报区市卫生健康局。

            (三)区市卫生健康局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的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调查、复核,在申请表上签署复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区市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救助签收回执原件作为各区市的入账凭证,救助签收回执复印件和救助汇总表各1份交由市级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存档。各区市要按照公益金救助有关精神要求,继续做好区市救助资金的配套工作。

            (五)重大紧急情况的救助,可由市公益金办公室直接派人到救助对象家中或医院进行探望、核实。属于资金使用范围的,报请市财政局及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当场进行救助,事后补办相应手续。

            五、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各区市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救助数额的确定、信息数据的汇总分析、资料档案的管理等工作,每次救助汇总表和救助签收回执复印件要及时上报市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市级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将加强对公益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每年将不定期进行抽查,一旦发现虚报、冒领等欺骗行为和贪污、挪用、克扣、挤占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