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成文日期 2020-01-14
  • 发布日期 2020-01-14
  • 关于印发《青岛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发〔2019〕19号),市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青岛市扶贫协作工作办公室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总工会

     

     

                                2020年1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青岛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尘肺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山东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鲁卫发〔2019〕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落实责任,综合施策、强化考核”的基本原则,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积极推进健康青岛、健康山东、健康中国建设。

    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以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和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区)市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量,镇(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市、区(市)、镇(街道)三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重点工作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区(市)为单位,结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对非煤矿山、冶金与延压、铸造、汽车制造、橡胶、集装箱、造船、非金属矿物制品、石英砂和宝石加工等行业开展专项调查,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区市政府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

        2.结合《山东省矿山、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铅酸蓄电池生产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开展重点行业粉尘治理。继续推进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对陶瓷、耐火材料、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等行业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政府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

        3.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依法责令限产、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停业、关闭。(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政府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开展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调查。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确定粉尘危害严重、尘肺病高发或接尘农民工返乡集中地区的医疗机构为哨点医院,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一人一档。以区(市)为单位对报告尘肺病患者开展随访与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并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财政局配合,各区市政府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按现有政策规定落实保障措施;对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政府落实)

        对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政府落实)

        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区市政府落实)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市、区(市)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充分依托镇(街道)监督协管员,发挥镇(街道)安全员、计生专干等基层执法人员的作用,通过派驻、赋权、委托等方式,完善镇(街道)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体制和工作模式,加大执法装备投入,强化业务培训,增强一线监管执法力量。(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区市政府落实)

        2.加强对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粉尘危害高风险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严重但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进行重点监督,依法从严处罚。确保2020年底前,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区市政府落实)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用人单位依法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并加强维护管理,加强劳动者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2.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合同中要说明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护措施;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结合实施健康青岛,开展职业健康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以上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政府落实)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市、区(市)、镇(街道)三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到2020年底前,每个区(市)至少确定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镇(街道),依托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试点建立尘肺病康复站,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居卫生室可试点建立尘肺病康复点。(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区市政府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区(市)、镇(街道)人民政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

        (二)加强统筹协调,搞好宣传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本领域相关工作,形成尘肺病防治合力。各级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营造尘肺病防治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导检查,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危害治理和尘肺病人救治的各项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省制定的考核评估办法,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评估检查,2020年进行终期评估。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