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西海岸新区卫生计生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委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根据《青岛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青岛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青岛市医养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年)》《关于印发卫生计生系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有关改革办法和措施的通知》(青卫政法字〔2018〕19 号)等,制定《青岛市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18-2020年)》《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告知书》《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核要点》,作为证照分离改革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联系人:医政医管处 徐大韬,电话:0532-85912533;
中医药处 王璟珺 电话:0532-85912536。
附件:1.《青岛市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18-2020年)》
2.《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告知书》
3.《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核要点》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
附件1
青岛市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18-2020年)
为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促进社会力量多元化、多层次办医,逐步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医疗服务供给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青岛市区域卫生规划(2018-2020年)》《青岛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8-2020年)》《青岛市医养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年)》以及有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制订本指引,指导社会办医的举办主体在我市理性投资办医,促进我市卫生健康事业良性发展。
一、定义
根据《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二、设置原则
(一)安全至上。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应以注重医疗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服务宗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
(二)理性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置,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循序渐进,理性发展。同时从医疗机构设置的公平性和整体效应出发,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在符合规划和选址要求的前提下,不对数量和地点进行限制。
(三)公开透明。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对拟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同时向社会公开办医、执业等相关信息。
(四)统筹协调。根据卫生资源配置现状,对社会办医区域实行分类,实施统筹布局,协调发展,既要着力解决我市卫生资源总体分布不均衡、区域发展不充分的现实问题,又要着力满足城乡经济发展、新旧动能转换和群众多层次就医需要。
三、区域分类
根据卫生资源配置现状,将青岛市按区域分为四个类别,社会力量可自主选择相应区域投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一)一类区域。主要指医疗资源密集的区域,包括市南区、市北区。
(二)二类区域。主要指医疗资源相对密集的区域,包括李沧区、崂山区、即墨区、胶州市和莱西市。
(三)三类区域。主要指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区域,主要包括黄岛区、城阳区、平度市。
(四)四类区域。主要指符合我市“一心一带四城多园”医养健康产业发展布局,具有特定医疗资源配置需求的区域。
四、支持和鼓励措施
根据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和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序引导社会力量依据本指引投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有关支持和鼓励措施如下:
(一)支持举办成规模、上水平、补短板、填空白、有特色的医疗机构,提升我市医疗服务的整体实力。
(二)支持举办老年病、康复、骨科、儿科、肿瘤、精神、等专科医疗机构,缓解我市专科医疗服务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
(三)支持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四)支持具有国内外一流管理水平、服务水平或相当知名度的医疗集团举办医疗机构,发挥其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带动我市社会办医高质量发展。
(五)支持举办打造医疗产业新业态、拓展医疗卫生服务新模式的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六)支持举办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满足老年人医、养、康、护需求。
(七)支持城市二级医院以托管、合作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向康复医院、老年病专科医院、护理院等老年专业医疗服务机构转型。
(八)鼓励举办床位规模达到2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增强医疗服务辐射能力。
(九)鼓励举办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透析、安宁疗护、康复医疗、健康体检服务等独立医疗机构,实现医疗资源的集约共享。
(十)鼓励各区域优先设置高端化和急需型医疗机构。一类和二类区域主要设置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三类区域设置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为主,设置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为辅。四类区域优先设置符合医养健康产业发展布局的医疗机构。
五、附则
(一)拟举办医疗机构所选址房屋应为商业、卫生等用途的合法合规建筑,可提供有效房产证件(明),产权明晰,符合办理医疗机构条件,并达到消防、环保等验收要求。
(二)举办主体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提交有关申请,在申请过程中出现的虚假申请等不诚信行为将被计入诚信档案,并依据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三)本指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四)本周期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参照本指引执行。
(五)本指引由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告知书
举办人您好:
首先真诚的欢迎您到我市投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帮助指导您正确、规范、及时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结合证照分离改革等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执业登记权限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向具有对应审批权限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具体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划分,我省的权限划分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网页查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事项的公示内容。市卫生计生委的权限也可登录“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页查询。
2.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除省级医疗机构外,其执业登记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
3.根据我市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自2018年10月8日起,在平度市范围申请设置市卫生计生委权限内负责的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除外),委托平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平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委托期限为两年。
4.目前我市已全面实施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执业登记前有关事项
1.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先照后证”办理,在执业登记前,应取得《营业执照》。
2.设置非“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仍需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设置“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
4.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决定投资建设医疗机构后,建议组建专业团队,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各项工作筹划,认真学习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建筑设计以及消防、环保等相关规定,医疗机构的选址一旦确定,建议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征求周围相关利益人的意见,并留存相关资料,同时根据需要与卫生、规划、国土、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规划和部门要求。设置带有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建议选择独门独院且与周围建筑存在物理隔离的场所,应符合环境卫生学要求,避免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紧邻,以传染性疾病为主要诊疗范围的应远离上述机构,或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以心理疾病为主要诊疗范围的医疗机构还应尽量远离居民生活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5. 医疗机构要在统筹考虑功能定位、总体布局、区域分布、工作流程、床位分配、科室设置、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实际需要的基础上,按(参)照医院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等的进行建筑设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完成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6.医疗机构项目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期间,应有计划、分阶段的落实执业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院科两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和指南、医疗护理操作规范的制定,各相关文书文本(门急诊病历、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处方笺、检查检验申请单和报告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知情同意书等)的格式制定和印制,拟聘人员的培训及演练等。
三、执业登记中有关事项
1.举办人向相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相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并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组织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执业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步进行医疗机构电子系统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资料审核主要对材料之间的各项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必要时开展调查核实,以确认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通过资料审核的,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审核。
3.现场审核重点查看医疗机构实际设置情况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有无提供虚假材料;实际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定事项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否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的最低条件,具体可查阅《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核要点》。
4.现场审核工作程序
(1)双方互相介绍人员。
(2)现场审核组介绍现场审核要点及工作分工。
(3)医疗机构简要介绍筹建经过和医院概况(重点介绍组织结构、科室组成及分布、人员和设备配备、规章制度等),一般控制在10分钟以内。
(4)现场审核人员(专业人员从审批专家库中选取或根据需要由指定单位推荐,优先从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遴选)按照分工进行检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提问、模拟操作、情景展示、书面考试等方法,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申报资料和筹建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时间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确定,一般控制在1-2小时以内。
(5)现场审核结束后,进行审核情况汇总,撰写《现场审核情况记录表》,作为行政审批的重要参考资料。
(6)医疗机构签收《现场审核情况记录表》。
4.资料审核与现场审核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登记。
(1)书面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核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2)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3)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投资不到位;
(5)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6)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8)业务技术、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9)名称、地址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10)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定条件。
四、执业登记后有关事项
1. 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电子化注册要求,尽快完成医师、护士的注册(含变更)手续,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若逾期完不成人员注册和聘用等手续,视为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登记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依法撤销执业登记手续,同时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未完成执业注册(含变更)的医护人员,不得开展执业活动。
2.取得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开通“国家卫生计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按照要求做好相关报表报送工作。同时到登记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领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账号和密码,具体可按照《关于做好我市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帐户及密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卫医政函字〔2017〕147号,登录“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页,在“医政医管”栏查阅),准备材料领取账户和密码,并到“下载中心”栏下载学习电子化注册培训课件。
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等,建立健全医院章程、决策程序、医疗质量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属地管理与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加强医院党的建设,批准设立医院时,同步设置党的组织,依法依规进行经营管理和提供医疗服务,同时将党组织建设情况报登记发证机关的党建部门,具体请咨询登记发证机关。
4.尽快与登记发证机关建立工作联系,通过加入工作微信群、QQ群以及政务办公网络系统等方式,加强同各行政机关的互联互通,及时获取相关政务信息和公文等。
5.在执业过程中,若使用大型医用设备,需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手续,相关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掌握操作方法;若提供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人员均应需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服务资格;若开展放射诊疗,应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登记相关诊疗科目,相关人员应培训并合格;若开展国家限制类和省增补限制类医疗技术、医疗美容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以及设置血液透析室或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等,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若设置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应取得《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合格证》后,进行诊疗科目变更登记和具体项目备案;若设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根据实验室级别办理相关手续。
6.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执业”规定和要求,开展诊疗活动。若属于在原有医疗机构基础上改建后的医疗机构,要尽快办理原有医疗机构的注销注册手续,并厘清同原有医疗机构的关系,不得混淆或混用医疗机构资质,原取得的相关许可应按照权限重新申领或依法变更。若在执业登记过程中,现场审核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务于一个月内逐条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报告报登记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7.执业登记后,应积极配合各相关行政机关的督导、指导和专项检查,主动配合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开展质控工作,对于需要提报的材料、落实的工作等应按照要求及时反馈,按照要求完成。
执业登记后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管理的规定、规范、指南、标准等,全面加强医院管理,平时要重点关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政策、新要求、新规定,及时调整完善本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提高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价廉、可及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
附件3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核要点
为了帮助指导营利性医疗机构做好执业登记工作,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着重围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实际运行需要,制定现场审核要点:
一、床位
1.查看实际设置床位数是否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致,或是否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最低数量。
2.尚未列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其基本标准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有关要求,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配备和规章制度应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能够满足医疗工作的需要;床位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核定为二级的,原则上不低于100张或达到本专科类别三级医院基本标准床位数的60%以上。国家未明确分级的医院,不予核定具体级别,如美容医院、20-79张床的眼科医院。
3.床位数与总建筑面积比、人员和面积不足的,按能达到要求的实际床位数进行登记,可适当低于设置审批数。
二、科室
查看职能管理科室、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后勤科室等设置是否能够满足医院运行需要。
1.职能科室:主要包括医务管理、护理管理、药事管理、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医院感染控制管理、装(设)备管理、财务管理。
2.临床科室: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必设科室不得缺少,选设科室根据实际设置,所有临床科室必须与诊疗科目相对应,如:设置呼吸内科,必须取得呼吸内科专业诊疗科目;设置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若对应的诊疗科目后标注“门诊”,则不需要设置住院科室,仅在门诊区域设置对应诊室提供门诊业务;如:普通外科专业门诊,则在门诊区域设置普通外科诊室即可;若对应的诊疗科目后未标注“门诊”,则应当设置门诊诊室和住院科室,其中相关专业可以合并设置临床科室,如:取得康复医学科和中医科(康复医学科专业),则可以联合设置为康复医学科。
临床科室的命名可以与诊疗科目相一致,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如取得儿科(小儿呼吸专业、小儿消化专业),可以根据实际设置为儿科,或小儿呼吸科、小儿消化科,或儿科一病区、二病区等。
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基层小型医疗机构可不核准诊疗科目至二级科目外,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人员配备和专业知识掌握情况,核准至二级科目。
3.医技科室: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主要包括检验科、输血科、病理科、放射科、心电图室、超声科等,其中属于必设科室的原则上应当自行设置,但检验、病理、影像等可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签署协议,委托其提供全部或部分业务,并在相对应的诊疗科目后标注“协议”。自行设置开展业务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原则:必须能够满足临床实际工作需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4.后勤科室
根据需要设置,主要对水、电、气、暖、通讯、电梯、车辆、空调、消防设施、食堂、图书馆等进行有效的管理。
重点核查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是否达到医疗机构正常运转要求。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是否为双电路,有无应急发电设施。
人员
查看医疗机构的人员数量和资质是否满足以下规定和工作需要。
1.根据实际设置的床位数,计算每床位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是否达到至少的比例,如:二级综合医院至少为1:0.88;二级精神病医院至少为:1:0.44等。
2.根据实际设置的床位数,计算每床位配备的护士总数是否达到至少1:0.4的比例。
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的规定,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是否根据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4.卫生技术人员资质重点审查其执业范围是否与相应的诊疗科目相适应,人员配比及人员梯队建设是否符合三级医师负责制要求。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不是该医疗机构的,不得作为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人员配置依据。
5.职能科室和后勤科室的人员是否满足需要。
四、面积
重点查看每床的净使用面积是否达标,一般为不少于5平方米,床间距一般不小于1米,有明确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
五、设备
查看医疗机构的基本设备、病房每单元设备等是否符合以下原则,满足实际需要。
1.基本设备:按照《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执行,但新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需要,则部分设备可以忽略,如:分析天平,火焰分光光度计等。
2.病房每单元设备:按照《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执行,但配备了可替代服务设施设备的,则部分设备可以忽略,如:病房内设置了盥洗室,则洗脸池可以替代脸盆等。
3.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配备专业(用)设备,急救设备、监护设备等。
4.医疗机构和科室应当建立设备清单,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建卡,1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建档,同时要建立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等记录卡(本)。
5.各科室仪器设备必须安装到位并能够正常使用。
六、规章制度等
1.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重点核查总体规章制度建设是否完善,是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 号》制定医院章程,各科室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必须装订成册,不得用插页、档案盒、文件夹等分散存放。
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可参阅原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年9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组织编写,中国人口出版社2018年10月)以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对应的管理规范等制定,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可以参阅《临床诊疗指南》各专业分册、医学院校专业教材、人民卫生出版社等出版的专著等制定,做到适用和实用。
2.现场抽查工作人员是否熟悉并能执行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技术操作规程。
七、医院管理
1.组织结构清晰。重点核查是否建立医院质量管理组织,各级管理组织职能明确。包括医疗质量、病案、药事、设备、输血等管理委员会及医学伦理委员会、人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是否符合《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规定。
2.分区布局合理。重点核查业务用房建筑布局、流程、功能分区等是否合理,医疗服务设施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医疗机构通道、指示标识等是否清晰,是否符合无障碍、防跌倒等设计要求。
3.院感防控可行。重点核查是否建立院科两级规章制度、是否明确管理部门和院科两级工作职责、是否明确院科两级负责人员;是否明确并能够保障重点科室、重点部门开展监测工作;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污水处理设施能否正常运转、处理量能否与医疗机构规模相符、医疗废物暂存处选址、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是否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制度文本规范。重点查看是否依据国家18项医疗安全核心制度拟定本机构核心制度;是否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计价检〔2002〕2606号)《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青价规〔2018〕1号)和诊疗规范、指南等等制定本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是否制定本机构的药品目录、处方集、处方管理规定、处方点评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等;是否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机构手术(操作)分类编码及手术分级管理目录(试行)》(鲁卫医字〔2018〕30号)制定本机构手术分级目录和动态授权管理制度;是否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山东省病历书写规范(2010年版)》《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山东省住院病案首页填报和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鲁卫医字〔2018〕31号)《青岛市门急诊通用病历》(青卫医妇字〔2010〕42号)等制定或印制病案首页、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处方笺、检查检验申请单和报告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知情同意书等文本格式。
5.人员培训到位。查看医疗机构筹建过程中的人员培训、演练和考核记录,现场抽查考核卫生技术人员相关专业知识、设备操作以及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是否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