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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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74200020020180040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18-04-15
  • 发布日期 2018-04-15
  • 发文字号 青卫规〔2018〕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CDR-2018-024001
  • 各区市、西海岸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基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15日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的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人次5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人员数1-2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人员数3-5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人员数6-10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人员数11-20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5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人员数21人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10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供水单位购买涉水产品、消毒产品时,未按照规定索取相关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的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购买涉水产品、消毒产品时,未按照规定索取相关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购买1种涉水产品或消毒产品,未按照规定索取相关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购买2种涉水产品或消毒产品,未按照规定索取相关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集中式供水单位购买1种涉水产品或消毒产品,未按照规定索取相关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集中式供水单位购买2种涉水产品或消毒产品,未按照规定索取相关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购买3种涉水产品或消毒产品,未按照规定索取相关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集中式供水单位购买3种以上涉水产品或消毒产品,未按照规定索取相关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

    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购买4种以上涉水产品或消毒产品,未按照规定索取相关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

    供水单位购买涉水产品或消毒产品,未按照规定索取相关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购买数额达2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使用1种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使用2种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1种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2种以上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

    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使用3种以上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

    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供水单位所供饮用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现制现供饮用水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所供饮用水消毒剂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所供饮用水的微生物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现制现供饮用水的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指标除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所供饮用水毒理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集中式供水单位所供饮用水毒理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项目未经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项目未经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造成饮用水污染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1个月以内。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6个月以上的。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因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受过卫生行政处罚后,再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集中式供水单位未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供应的饮用水进行消毒的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供应的饮用水进行消毒而擅自供水1个月以内。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供应的饮用水进行消毒而擅自供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供应的饮用水进行消毒而擅自供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供应的饮用水进行消毒而擅自供水6个月以上的;

    集中式供水单位因未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供应的饮用水进行消毒而擅自供水受过卫生行政处罚后,仍不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供应的饮用水进行消毒而擅自供水。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