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52号)要求,为减轻就医群众费用负担,现将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价格项目规范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对血液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规定,我市增加“经皮照射自体血回输治疗”项目,废止“臭氧大自血治疗”项目。附件1所列项目价格为治理后公立、军队医疗机构执行的价格,下浮不限。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二)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信息变更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费用结算与医保支付工作。各区市医保局要加强对本区市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三)各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