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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青岛实际,经研究决定,修订、增加、删除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次增加医疗服务项目19条,修订医疗服务项目1条,删除医疗服务项目17条。
二、各医疗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做好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整和公示工作。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医疗保障局。
三、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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