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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17号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
价格的通知
各区市医保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相关核酸检测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1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 鲁医保发〔2022〕17号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pdf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