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和增加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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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和增加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9号)、《山东省关于加强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措施》(鲁医保发〔2020〕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修订、增加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次《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和增加医疗服务项目397条,删除医疗服务项目16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和增加医疗服务项目416条、删除医疗服务项目3条,《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1条、删除46 。删除《门诊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增加《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

二、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政策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做好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整和公示工作。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医疗保障局。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新冠患者人工膜肺医疗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字〔202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一览表.xlsx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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