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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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财政局

印发《关于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6号)规定,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规范奖补资金和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3日

关于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在青岛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  申报和审核按“前置报备、递交材料、专家评审、项目公示、集体研究、资金拨付”的程序执行。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时将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材料准备齐全的,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和审查,经集体研究后,拟奖补结果在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按程序将奖补资金拨付相关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  持续打造“青岛摄制”品牌

(一)支持优秀影视项目在青岛摄制,对推介青岛元素、讲述青岛故事和彰显青岛主题的优秀影视项目,在青岛拍摄期间所发生的住宿及有关摄制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给予20%-40%的补贴,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申报主体

影视项目第一出品方或备案立项方委托的在青岛市注册的影视承制企业或影视服务企业。

2.申报条件

(1)本项奖补采取预申报制,申报主体须在项目剧组来青岛拍摄之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青岛市影视作品摄制备案登记表》,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2)影视项目为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网络微短剧)、综艺节目,在青岛摄制期间所发生的住宿及有关摄制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3)推介青岛元素方面,展现青岛地标建筑、交通设施、公众设施等不同城市形象镜头5次(含)以上、每次时长3秒(含)以上,且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突出显示青岛影视基地或取景点名称、展现青岛摄制元素;讲述青岛故事、彰显青岛主题方面,剧本须取材于青岛素材,作品主线反映青岛当下经济、科技、文化、民生等领域内容,反映青岛风土人情、历史文化、历史人物或现当代人物故事,有助于提升青岛知名度,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4)影视项目在央视综合频道、综艺频道、电影频道、电视剧频道及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江苏卫视、山东卫视播映;在城市院线公映;在爱奇艺、优酷、腾讯、芒果、抖音、快手视频平台播出。

本条款“住宿及有关摄制投入”,指项目剧组在青岛摄制期间所发生的住宿费用及采购青岛影视配套企业提供的先进设备应用(视效预览、动作捕捉、虚拟拍摄)或后期制作费用。其中,项目剧组在青岛摄制期间住宿费用须达到80万元(含)以上。

3.补贴标准

(1)项目剧组在青岛住宿及有关摄制投入在100 -200万元(含)的,补贴20%。

(2)项目剧组在青岛住宿及有关摄制投入在200万元-300万元(含)的,补贴30%。

(3)项目剧组在青岛住宿及有关摄制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补贴40%。

影视项目摄制完成后,项目第一出品方或备案立项方向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供播映承诺书,申领50%的补贴资金,影视项目播出后凭播映证明申领剩余50%补贴资金;综艺节目播出后凭播映证明申领补贴资金。

(二)规范影视拍摄取景地管理,实行申报和入库管理制度,对年接待剧组数量累计5个以上或拍摄天数累计30天以上的入库取景地,可给予10万元奖励。

1.申报主体

拥有影视拍摄取景地产权或运营权的相关单位。

2.申报条件

(1)本项奖励采取预申报制,取景地与项目剧组签订拍摄协议后,填写《青岛市影视拍摄基地备案表》,在剧组进驻之前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报送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2)剧组类别包括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网络微短剧)、综艺节目。

3.奖励标准

年度内接待剧组数量累计5个(含)以上或拍摄天数累计30天(含)以上,经专家组评审,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奖励优秀影视项目

(一)奖励青岛出品的优秀电影项目,对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或提名的电影,可给予主要出品方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

1.申报主体

电影项目第一出品方或备案立项方为在青岛市注册成立的影视企业。

2.申报条件

(1)项目通过山东省备案立项。

(2)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

(3)国际 A 类电影节,指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FIAPF)官网发布的全球 15 个国际 A 类电影节。包括: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戛纳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洛迦诺国际电影节、圣塞巴斯蒂安国际电影节、卡罗维发利国际电影节、莫斯科国际电影节、华沙国际电影节、塔林黑夜国际电影节、蒙特利尔国际电影节、马塔布拉塔国际电影节、东京国际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印度国际电影节、开罗国际电影节。

3.奖励标准

获得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戛纳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及奥斯卡主要奖项的,给予600万元奖励;入围以上电影节主竞赛单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除上述三大国际电影节及奥斯卡之外的其他国际A类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的,给予200万奖励;入围以上国际A类电影节主竞赛单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对票房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电影,按票房的3%,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1.申报主体

电影项目第一出品方或备案立项方为在青岛市注册成立的影视企业。

2.申报条件

(1)项目通过山东省备案立项。

(2)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全国公映。首映时间在申报年度内,票房计算截止到申报时间。

3.奖励标准

对票房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电影项目,按票房的3%,每部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三)奖励青岛出品的优秀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项目,在一线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剧,按购播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在上星动漫频道和省级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动画片,按照购播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申报主体

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项目第一出品方或备案立项方为在青岛市注册成立的影视企业。

2.申报条件

(1)项目通过山东省备案立项。

(2)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3.奖励标准

(1)电视剧在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山东卫视黄金时段(18:00-22:00,下同)首播的,按购播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每部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2)电视动画片在央视少儿频道、湖南金鹰卡通卫视、北京卡酷少儿频道、上海炫动卡通、广东嘉佳卡通卫视、江苏优漫卡通卫视及省级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按照购播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每部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项目,须在首播结束年度申请奖励。

(四)奖励青岛出品的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在国内重点视频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电影、网络剧,可按其与平台分账、购播交易额(不含税)、播放量或热度值等指标,给予主要出品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在国内重点视频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微短剧等,可按其与平台分账、购播交易额等指标,给予主要出品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申报主体

网络视听节目项目第一出品方或备案立项方为在青岛市注册成立的影视企业。

2.申报条件

(1)项目通过山东省备案立项。

(2)项目取得上线备案号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3)在爱奇艺、优酷、腾讯、芒果、抖音、快手视频平台首次播映。

3.奖励标准

(1)网络电影分账收入达到500万(含)以上的,给予分账收入10%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网络电视剧分账收入或购播交易金额达到8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微短剧等分账收入达到50万以上的,给予10%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影视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网络视听节目项目,须在首播结束年度申请奖励。

第六条  做强做优产业链条

(一)支持电影发行放映,对列入纳统的电影发行企业,按照发行合同交易金额的3%(不含税),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申报主体

在青岛市依法设立并纳统的电影发行企业。

2.申报条件

(1)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2)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3.奖励标准

按照年度发行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对青岛影视元素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申报主体

基于青岛影视元素IP授权而开发生产图书、服装、玩具、日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青岛企业。

2.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开发的影视衍生品为政策执行期内公开播映的影视作品中的青岛影视IP。

(2)业务收入须以该衍生品为创意开发主体,不包含以影视元素图像、场景等为主题宣传而售卖的其他产品收入。

3.奖励标准

(1)影视衍生品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5%,经专家评审其青岛影视元素体现程度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衍生品专项奖励核算基数须为申报企业在规定年度内的业务收入。在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下的两家企业间进行的产品销售额,不列入奖励核算基数。

(三)加强人才引育。探索引进国内外优质影视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项目,培育影视精专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加快影视人才实训体系建设,对优秀实训项目给予实训设备添置、培训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经费资助。鼓励教育界、产业界开展优秀青年影视人才孵化储备计划等,遴选一批优秀青年影视人才进行项目孵化。

1.申报主体

青岛市开展影视人才培育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

2.申报条件

(1)人才实训项目:支持专业影视教育培训企业运用优秀师资,通过项目拍摄、技术指导、专题培训等方式搭建实训平台,培养和推出一批影视人才。开展实训项目的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有完善的教育培训设施,一般应有教学、住宿、专业实训空间等设施,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应有独立研发的课程及标准化的项目教学体系;应与5所(含)以上相关院线开展人才实训合作,每年培训学生不少于200人,总课时不少于2000课时。

(2)青年影视人才孵化储备项目:支持高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对青年影视人才进行专业选拔和系统指导,通过剧本工坊、导演训练营、短片拍摄、创投培训等多个阶段多种方式的交流实践,为入选的青年影视人才提供包括前期剧本立项、中期拍摄、后期制作与宣发支持。

3.奖励标准

通过事前备案、事后评审的方式确定支持资金数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市级其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符合本细则多个奖补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项目既获得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或补贴又获奖励的,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本细则自《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6号)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申报说明


 

附件

申报说明

 

一、申报材料

(一)《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在封面申报单位处盖公章、在申请单位意见栏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需加盖骑缝章。

(二)根据《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各申报类别中,对应的“申报材料”,按序排版。

(三)其他材料:申报主体认为的其他有价值的证明材料;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纸质版申报材料统一要求:书面材料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写页码,于左侧胶装成册,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电子版(有关证件需扫描成电子版)。无法提供相应材料的需提供说明。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无效申报。所交材料如无特殊说明概不退还。

二、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前置报备。申报主体按细则要求提前填写《青岛市影视作品摄制备案登记表》或《青岛市影视拍摄基地备案表》,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递交材料。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初审材料。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各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专家评审。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内容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综合评审和审查。

(四)项目公示。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和审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集体研究。项目申报情况、公示结果及资金安排报会议集体审议。

(六)资金拨付。研究结果及资金安排意见报青岛市财政局,按流程进行资金拨付。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申报主体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定期向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履行纳税纳统各项义务,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二)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申报项目拟支持金额超过资金预算总量时,将对申报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择优奖补。

(四)获得补贴支持的申报主体,在申领补贴期内,如发生重大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须向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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