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山东省的统一部署,青岛市从8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按照国家、山东省的统一标准落实。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0224元、34020元、31488元。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38760元、38640元、38520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450元。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80元。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80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280元。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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