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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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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45222101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3-04-19
  • 一、制定背景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市于2021年出台了《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92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政策文件制定。

    三、出台目的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省、市的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管理制度进行明确和规范,通过完善工作程序和机制,有效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

    四、重要举措及与上级文件异同

    (一)明确基本规范。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分类、适用范围,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业务职责等。二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统筹要求、不得规定内容、制定权限,规定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三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二)严格制发程序。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进行的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进行了细化。二是完善征求意见程序,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细化了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时限。三是规定应当及时通过局官网、局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反馈规范性文件意见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应当说明理由。

    (三)规范合法性审核。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需要提交材料、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二是健全“多视角”审核方式,审核机构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相关领域的专业机构、专家进行咨询。三是突出合法性审核的效力,强调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修改,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研究讨论。

    (四)健全监督管理。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求,规范报备材料和形式,规定备案意见处理等。二是明确制定前评估和实施后评估要求,一方面对拟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另一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估。三是明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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