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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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0-09-21
  • 发布日期 2020-09-21
  • 一、制定过程

    为扎实做好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及时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完善的通知》要求,起草《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律师意见进行了修改,并在局官网广泛征求意见1个月。2020年8月17日,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通过。2020年9月21日,市退役军人局下发《关于印发〈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二、法律依据

    (一)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第一次修订,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主要内容

    (一)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从轻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小的,处2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大的,处5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从重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处10000元罚款。

    (二)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从轻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社会影响较小的,处2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社会影响较大的,处5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从重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社会影响恶劣的,处10000元罚款。

    (三)特别说明。《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三部分(抚恤优待对象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的)和第四部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的),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无需细化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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