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青退役军人办〔2022〕45号)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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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部门,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四条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主管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能:

(一)制定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三)推进指导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监督局机关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对本处室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方式的意见;

(二)具体承办在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三)维护、更新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四)参与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五)关注所公开政府信息的社会反映并及时提出应对措施;

(六)根据规定和组织安排处理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本办法确定的公开范围,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同时确定专人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报备登记制度。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和《政府信息公开登记簿》,对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履行报备登记程序。

第十条 建立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规范管理制度。局机关各处室应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制度,做到台账清晰、程序规范、依法答复、归档齐备。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局内其他处室单位的,应当预作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我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局机关各处室应当按照“谁制作谁发布”“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做好文件公开属性的源头性认定。在文件制发过程中,应当将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三种公开属性作为审核把关的第一道关口,严守公文类政府信息“先确定公开属性,再运转呈签”的办文程序。主动公开的文件应当开展解读,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倡导采用图文并茂、动漫、视频、直播、图解、问答、H5等方式,及时发布政策解读,提高政策解读质量。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局机关各处室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应当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程序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退役军人事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及其相关政策;

(四)退役军人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我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三)局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十四)依法向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根据上级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公开我局政府信息,一般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青岛政务网、局门户网站、局微信公众号等;

(二)新闻发布会;

(三)局公共服务大厅,以及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其中,新闻发布会组织实施工作,由秘书处会同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 青岛政务网、局门户网站、局微信公众号是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拟通过青岛政务网、局门户网站、局微信公众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处室负责同志初审、局分管领导核准,向局政策法规处审核报备,并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和《政府信息公开登记簿》后,按照青岛政务网、局门户网站、局微信公众号管理规定安排加载。

拟以其他方式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参照前款规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编制、公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四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局机关各处室还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程序提供职能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 局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局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局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出答复意见,并经签批审核程序书面报送局政策法规处: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按照规定提供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提出明确意见;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提供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根据规定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主办处室根据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办处室会同协办处室提出答复意见,经局分管领导签批、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后,进行答复。情况重大、复杂的,应当报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答复。

第三十条 主办处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其中,征求第三方意见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一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核监督范围。

第三十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下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是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答复;

(三)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规范答复情形;

(四)是否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等;

(五)是否存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负面反映。

第三十六条 主办处室应当依法依规、按程序耐心细致答复咨询。对依申请公开答复时间超时或者答复程序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府信息公开受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败诉的,以及协助调查反馈不依法、不及时、不规范的,视情通报、约谈、实施考核监督。

第三十七条 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退役军人办〔2021〕54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人员名单


附件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根据工作需要,调整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孙  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招继亮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笑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瑞来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级领导干部

王明生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级领导干部

柳广东  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

曹文德  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作为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和日常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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