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向社会公布2017年度本级部门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咨询和投诉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附表等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青岛政务网”(www.qingdao.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岛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15号英德隆大厦11楼1118房间;邮编:266071;电话:81977075;传真:81977070;电子邮箱:qdtiyuju@163.com)。
一、概述
市体育局高度重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65号),按照文件要求,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梳理,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指导思路,针对公开项目的不同情况,做到机构职能、行政审批等常规性工作定期更新,并通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各大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通报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体育活动。
一是按照要求,完善体育局信息公开指南,对涉及财务、人事任免及工作总结计划信息在青岛政务网上进行了主动公开,包含2017年度财务预算、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情况及说明、2016年度财务决算信息、2017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努力做到了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公开方式及时便捷,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二是进一步完善、落实新闻统一发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各大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提供了24届省运会筹备、吉祥物主题口号等征集、青岛籍运动员参加第13届全运会、大型全民健身活动、2017青岛马拉松赛等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及“帆船之都”建设等市民关心的热点信息新闻发布会。
三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门公司管理维护“青岛体育信息网”和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青岛市体育局”,及时更新内容,加强政民互动,通过微信发布1295条,拥有“粉丝”数量维持在20万左右。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局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为统领,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专门信息报送培训,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处室及局属单位确定了专门的信息报送员,形成了较好的工作机制。
三、发布解读、回应社会会关切及互动交流情况
全年召开新闻发布会23次,其中主要领导参加的新闻发布会16场,举办“网络在线问政”活动4场、行风在线和民生在线各1场,我局领导直接与广大市民对话,倾听群众意见,解答群众最关心热点问题,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使政务工作实现透明化运转,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着重抓好网站和服务型窗口两个载体建设。建有官方网站“青岛体育信息网”和官方微信公众号“青岛市体育局”,发布信息数总计3758条。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7年,我局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827条,其中公文法规69件,规划、计划类信息2条,财务信息18条,人事信息11条。
五、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
全年收到2起依申请公开申请,均按时办结,1件予以依申请公开,另1件所申请事项非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未有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咨询和投诉情况
全年未收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咨询和投诉。
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无。
八、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发公文时,从拟稿阶段即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处室负责人、办公室审核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层层把关。同时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全年未发生泄密事件。
九、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措施和落实情况
积极督促下属单位做好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市老年体协、市体育总会等3家单位建有自己的门户网站,所有局属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均公开在局官方网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和招投标信息。
十、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
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兼职人员2人,无全职人员,无专项预算,除网站建设维护外,无实际支出费用。
十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目前,我局从事政务公开工作均为兼职人员,缺乏专业技术人员,需增加具有一定网络知识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改进意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教育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强化体育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设。
十二、附表
青岛市体育局
2018年1月24日
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青岛市体育局 填报日期:2018年1月24日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3827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专指有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 |
件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专指有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589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968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295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69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46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23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16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4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12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39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2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2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2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2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2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1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1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被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七、向图书馆、档案馆等查阅场所报送信息数 |
条 |
0 |
(一)纸质文件数 |
条 |
0 |
(二)电子文件数 |
条 |
0 |
八、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数 |
个 |
1 |
(一)市政府部门网站数(市直部门填写) |
个 |
1 |
(二)区(市)政府门户网站数(区、市政府填写) |
个 |
|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网站或专栏(区、市政府填写) |
个 |
|
九、政府公报发行量(区、市政府填写;市级由办公厅填写) |
- |
|
(一)公报发行期数 |
期 |
|
(二)公报发行总分数 |
份 |
|
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 |
个 |
1 |
(一)市政府及其部门 |
个 |
1 |
(二)区市政府及其部门 |
个 |
|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个 |
|
十一、查阅点接待人数 |
次 |
0 |
(一)市政府及其部门 |
次 |
0 |
(二)区市政府及其部门 |
次 |
|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次 |
|
十二、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二)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2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和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96 |
(注:各子栏目数总数要等于总栏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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