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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岛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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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8220594457202339
  • 主题分类 体育
  • 发布日期 2024-03-01
  • 为加强对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青岛市体育局印发了《青岛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多,分布范围较广,涉及的项目多,各单位规范化建设水平亟待提高,同时对其监管力度需进一步加强。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经过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听取了有关单项协会和俱乐部的意见,征求并采纳了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区市教体局(体育中心)等多个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及建议。在此基础上,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要求,通过青岛市体育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局政策法规部门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形成了《办法》,并于2024年2月经市体育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鲁体字〔2023〕22 号)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党建工作、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罚则、附则共六章二十五条。《办法》以我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出发点,明确了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细化了监督管理的事项,重点规范了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训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确立监管主体。《办法》明确了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务由青岛市体育总会负责,具体由市体育总会秘书处(青岛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体育社会组织发展部)实施。

    (二)突出党建引领。民非单位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引导和监督本单位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三)明确监管职责。《办法》依照相关规章、条例和文件要求。明确了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定位,细化了监督管理的内容,权责明确,监管事项清晰,为后续监管奠定了基础。

    (四)规范培训活动。《办法》要求各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内部建设管理的同时,重点规范了其培训行为,特别是对开展青少年培训的单位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

    (五)制定惩罚措施。《办法》从业务活动开展的硬件和软件条件、违法违规行为、安全事故等方面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条件和相应处罚办法。

    《办法》的实施将推动我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也更好地保障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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