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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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1-10-11
  • 发布日期 2021-10-13
  • 市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市)教育和体育局、体育(发展)中心:

      为推进我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以下简称健身设施)建设,提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推动群众体育开展,根据国务院、山东省相关文件精神,市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青岛市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意见》,请结合部门职责组织实施。


    青岛市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青岛市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以下简称健身设施)建设,推动群众体育蓬勃开展,提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建科规〔2020〕7号)、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体字〔2021〕30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健身场地便利化、健身设施智能化、健身方式多样化、健身群体全民化、健身模式时尚化的要求,补齐健身设施短板,推动群众体育跨越式发展。着力打造“处处可健身”的高品质运动空间,培育“人人会健身”的高水平健康素养,倡导“天天想健身”的现代化生活方式。到2025年,区(市)、街道(镇)、社区(村)三级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基本建成,城市社区8分钟健身圈更加完善,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3.5平方米,公共体育场馆和体育健身设施运营管理和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全民健身促进工作统筹推进,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广泛深入开展,跨区域、部门融合深入发展,城乡居民健康素质主要指标位居全国前列,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达到50%以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根据群众实际需求优化健身设施布局、完善设施功能、增加设施数量、提高设施质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不断提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结合我市经济社会状况、地理区位特点、历史人文特色,利用各类适宜的土地资源和建筑,探索符合青岛实际和特点的健身设施规划建设和群众体育工作新思路。

      ——坚持用好存量,扩大增量。充分利用现有健身设施,新建和改建室内外永久性或临时性健身设施,提升各类健身设施的开放和服务水平,为群众开展健身活动提供更多适宜的场所。

      ——坚持建管并重,注重效益。加强运营管理,支持社会参与,推广委托运营,统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智能化水平。

      三、完善顶层设计

      (一)加强规划计划引领

      开展健身设施现状调查与评估,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空间资源和可复合利用的设施资源,编制健身设施相关专项规划和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明确各年度目标任务,基本补齐既有居住社区健身设施短板,同步配建新建居住社区健身设施,规划建设山头体育公园、健身广场、多功能运动场、健身步道、健身健康中心等丰富多样、广覆盖、多层次的健身设施。

      (二)盘活存量资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等部门出台利用城市空闲区域和地下空间建设临时健身设施的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利用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用地建设自行车道、健身步道等。挖掘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公园等公用设施用地潜力建设健身设施。依法依规利用公共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设施用地建设健身设施。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在办公用地建设健身设施。

      (三)倡导复合利用

      加强健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功能整合,加快推进体医融合、体教融合、体旅融合发展。探索发展公园化体育综合体,推动公园绿色空间与健身设施有机融合,拓展现有公园功能,在现有的山头公园、城市公园中,在《公园设计规范》要求范围内,适当提高公园内铺装面积比例,用于配建一定比例的健身设施。围绕现有的海岸(河岸)线、绿地、山坡等,因地制宜布局健身设施。在养老康复设施规划建设中,要安排充足的运动健身空间。强化公共体育场馆在重大疫情防控、避险避灾方面的功能。

      四、提升建设水平

      (四)鼓励改造建设

      简化优化健身设施改造建设审批程序。统筹体育和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建设,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推广公共体育场馆平战两用改造。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装配式健身馆。鼓励各类主体利用工业厂房、商业楼宇等存量建筑空间更新改造建设健身设施,允许按照体育设施设计要求,依法依规调整使用功能、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等相关建设要求。

      (五)落实社区配套

      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建小型健身苑、健身步道等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人均室外体育用地面积达到0.3平方米以上,人均室内建筑面积达到0.1平方米以上。将体育部门纳入新建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成员单位,负责对体育设施配建情况进行监管。室内健身场所的选址应便于人员进出和疏散,适合开展运动健身活动且满足消防、通行和环境等安全要求。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要紧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充分利用居住社区内空地、荒地及拆除违法建筑腾空土地等配建设施,增加公共活动空间。增加青少年社区健身设施供给,更好满足全龄段、全人群需求。

      (六)支持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力量在存量用地新建、改建过程中综合建设健身设施。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健身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健身设施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者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室外健身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有关部门应在审批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五、优化运营管理

      (七)推广专业运营

      开展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试点,推广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体育场馆管理新模式,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场馆运营,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应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推进公共体育场馆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在保证公益性前提下充分发挥公共体育场馆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支持场馆以体为主、复合经营,推行体育设施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营一体化。

      (八)推动场地设施开放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完善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支持公共体育场馆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在政策范围内鼓励委托专业机构集中运营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实现具备条件的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全部向社会公众开放。充分挖潜利用现有城市公共体育设施,通过空间共享、错时利用等,创新开放模式,拓展开放受众,加强对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的评估督导。

      (九)加强智慧化建设

      加快健身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重点建设一批更加智慧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多功能运动场、健身步道等健身设施。推广网络健身、智慧健身房等新型消费模式。打造市、区(市)两级智慧体育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全民健身电子地图建设,及时发布赛事、活动、场馆等信息,提供健身指导、信息查询、场馆预定、身份认证和安全管理等服务。

      六、发展群众体育

      (十)丰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

      彰显青岛山、海、城特色,突出“运动青岛、健康城市”主题,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群众体育赛事、全民健身活动,举办全民健身登山节、全民健身运动会等普及面广、群众喜闻乐见的全民健身体育赛事活动,支持帆船、冰雪、马术、健美、电竞等时尚体育赛事活动,开展小型多样分散的社区体育赛事活动和社区运动会。

      (十一)推动居家健身

      推广全民健身新模式,倡导居家健身。深入推动开设健身电视教学专栏,提供公益远程教学指导;举办灵活多样的线上居家健身活动,开办各类线上健身展示平台;鼓励举办线上全民健身竞赛,提升市民关注度和参与度。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利用新媒体在线指导团队成员居家健身。

      (十二)加强科学健身指导

      加强体质监测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运动水平等级标准检测。推广使用《青岛市全民健身“运动处方”推广手册》,建立针对不同人群、不同环境、不同身体状况的运动处方库,体育与卫生健康深度融合,为群众提供个性化的健身指导服务。培育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等基层体育组织,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改革创新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模式。

      七、组织实施

      市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工作计划,对各区(市)政府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做好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健身设施规划、用地、开放运营等政策和标准,完善开展社区体育活动和居家健身的措施,指导基层做好有关工作。各区(市)要将健身设施规划建设、开放利用和开展群众体育纳入重点工作安排,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提出符合本区(市)实际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