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青岛市统计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市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及相关安排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决策执行公开和统计重点领域公开,加大统计数据解读力度,积极服务社会各界,统计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一、总体情况
(一)积极推进主动公开
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8篇,内容覆盖公文法规、统计解读、财政财务信息、人事任免、审批和办事服务、行政处罚、规划计划信息以及工作信息等方面。青岛统计信息网设立最新发布与解读、统计要闻、统计分析、统计数据、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普查公报等栏目,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公布统计工作,全年发布统计要闻、统计分析等稿件230余篇。为创新统计培训与业务宣讲新模式,新增统计大讲堂栏目,开设直播计划、视频回放、课件下载等功能,通过文字、图片、视频产品,更好地满足统计对象对统计报表制度的需求,全年共举办17期统计大讲堂,参加网上培训15280人,观看点击27387人次,网上交流互动4600次,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好评。
围绕2020年全市中心工作,全年按季组织召开3次全市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按月发布解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统计指标数据,特别是把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以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为重点,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指标数据。以新闻发布稿、媒体访谈等方式反映总结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取得的成效,及时解读经济数据,传递权威信息,以客观数据来反映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
(二)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
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统一要求,市统计局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强化责任意识,在办理过程中注重与申请人沟通,主动联系了解其实际诉求,确保每一位申请人都能按期收到准确答复。全年受理依申请公开34件,其中,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6件,同意公开答复9件,非本机关信息17件,不予公开2件,均实现100%按期受理、100%按期办理,群众满意率达100%。
(三)严格细化信息管理
结合全市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制定《青岛市统计局2020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图,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规范申请受理和保密审查机制等制度。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管理规定,细化责任、明确分工,对工作信息、统计解读、公文法规、规划计划信息、审批和办事服务、统计数据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时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四)不断加强平台建设
根据市级部门的统计数据共享需求,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各有关处室搜集整理并按时加载“数据青岛”平台。2020年,“数据青岛”平台数据总量已达108万条,用户达7400个;“掌上市情”公开统计指标94个,开放数据达11万条,政府资源平台共享数据达18万条。全年“青岛统计”微信公众号共推送图文信息125篇次,新增“青岛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微信公众号,汇总发布信息89篇次。围绕全市重点工作和社会公众关注热点,组织网络在线问政2次,回答市民问题18条;参加行风在线1次,回答市民问题26个,满意率达100%。受理办理12345政府热线185件、政府信箱117件,满意率达100%。
成功举办第十一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暨全国人口普查宣传月启动仪式,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机关代表等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加。开展“人口普查一堂课”宣传活动,培养中小学生的普查意识,带动家庭成员积极参加人口普查。联合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组织开展“统计法颁布纪念日”暨统计法治宣传月活动,围绕当前统计热点,现场为群众解答疑问。通过普法宣传活动,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统计法、遵守统计法,对全社会充分理解支持统计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营造了浓厚的统计法治氛围。
(五)持续强化监督保障
为确保信息安全、及时、准确、完整的传达,市统计局对上网信息公开内容均按照《青岛市统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规定,做到上网信息“一事一审”“先审查、后公开”,确保了政府公开信息的安全性。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工作人员具体落实的审核机制,明确责任追究、严把审核关口,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完整、界定准确。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监督力度,设有举报电话、邮箱等投诉渠道,接受公众监督,努力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全年无投诉、举报情况。
(六)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2020年,市统计局共承办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0号建议和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338号提案2件,主办件1件,协办件1件,全部按照流程进行了办理。牵头办理提案的办理见面率、答复率和满意率均为100%。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市政府令)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有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1 |
4 |
4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88 |
1695824.56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34 |
0 |
0 |
0 |
0 |
0 |
34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5 |
0 |
0 |
0 |
0 |
0 |
15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不予 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2 |
0 |
0 |
0 |
0 |
0 |
2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 无法 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7 |
0 |
0 |
0 |
0 |
0 |
17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 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34 |
0 |
0 |
0 |
0 |
0 |
34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注:“其他处理”项目,主要是考虑新旧条例执行衔接以及极少数特殊情况。原则上,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应当按照法定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注: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0年,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新时代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需求相比,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公开意识仍需进一步增强、公开范围仍需进一步拓展、公开平台仍需进一步优化、公开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等。2021年市统计局按照中央、省、市委和市政府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增强统计数据发布解读和统计能力为核心,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改革创新,加大统计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实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需报告事项。
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闽江路7号市政府二期办公楼615房间;邮编:266071;电话:85912255;传真:85912277;电子邮箱:tjjbangs@qd.shandong.cn)。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