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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对青岛市2023年度零售、餐饮首店 及引进主体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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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34675595535630402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4-11-15
  • 发文单位 市商务局
  • 1.奖励对象及内容

    支持零售、餐饮企业在青岛市开设商业品牌中国(内地)首店、山东首店,开业时间为2023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首店企业类型为青岛市独立法人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为青岛市非独立法人性质的(门店类)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奖励条件

    (一)对照《品牌首店相关说明》,申报主体在青岛市设立中国(内地)首店、山东首店,不同类型首店符合一种条件即可。

    (二)合法拥有商标及品牌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原则上已运营三年及以上,美誉度高,且为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商标注册时间原则上应早于首店开业时间。

    (三)品牌首店(专柜、代理除外)原则上于2023年1月1日之后,首次在青岛市开业,签订2年(含)以上入驻(租赁)协议或自持物业,且至申报日持续经营,有稳定收入和税收贡献。

    (四)申报主体的经营范围以商品零售、餐饮服务为主营业务收入,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零售业(F52)、餐饮业(H62)”。

        3.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本指南第三条规定的申请资料,提出奖励申请。申报单位于申报期限内,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网址:http://zccx.qingdao.gov.cn/pcSite/index.html)线上申报办理。

    (二)申请资料审核。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于2024年11月22日前将初审结果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

    (三)奖励资金拨付。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名单并进行公示,审核结果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公示期结束,奖励资金下达有关区(市),由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资金拨付。

    4.申报时间

    (一)企业申报期限:2024年 10月25日— 11月21日;

    (二)区(市)审核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2日。

    5.补充说明

    (一)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能重复享受奖补资金。受财政下达资金预算控制,超出预算范围的资金将按照等比例下调,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过违法经营活动、未落实食品安全生产责任制、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有重大负面舆情风险。

    (三)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有效材料,视为无效申报。

    (四)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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