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青岛市首店引进主体 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534675595534585692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4-11-08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商务局
  • 一、申报条件

    对获2023年度零售、餐饮首店奖励项目的引进主体(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给予每个最高1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申报文件:商业场所营业执照;物业租赁协议(签订2年以上)或自有房产证明。

    3.招引的各品牌门店的情况说明。

    4.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三、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提出奖励申请。申报单位于申报期限内,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网址:http://zccx.qingdao.gov.cn/pcSite/index.html)线上申报办理。

    2.申请资料审核。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于2024年11月22日前将初审结果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

    3.奖励资金拨付。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奖励资金下达有关区(市),由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资金拨付。

    四、申报时间

    (一)企业申报期限:2024年11月8日— 11月21日;

    (二)区(市)审核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2日。

    五、补充说明

    (一)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能重复享受奖补资金。受财政下达资金预算控制,超出预算范围的资金将按照等比例下调,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过违法经营活动、未落实食品安全生产责任制、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有重大负面舆情风险。

    (三)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有效材料,视为无效申报。

    (四)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