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创建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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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69719330700097020160002
  • 成文日期 2016-10-13
  • 发布日期 2016-10-13
  • 发文字号 青商电商字[2016]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商务局
  •   一、制定本《通知》背景及主要目的

      农村电子商务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把实体店与电商有机结合,使实体经济与互联网产生叠加效应,有利于促消费、扩内需,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市商务局在即墨市移风店镇试点建立了全市农村电商“515+X工程” 首家镇级公共服务中心,并逐步发展成为青岛市首个农村电商示范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精神,推广即墨移风店镇等农村电商示范镇建设经验,2015年市商务局出台了《青岛市加快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商字〔2015〕38号)并公布了全市农村电子商务“515+X”工程电商镇(街道)、村名单(青商电商字〔2015〕4号)。为推动我市农村电商“515+X”工程的实施,在全市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创建工作。

      二、重点内容说明

      《通知》提出了对电子商务示范镇创建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电商示范镇创建要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推动农村电子商务,积极鼓励引导第三方服务商积极开展农村电商服务,多渠道培训农村电子商务专业人才,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当地产业特征、现实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灵活多样、切实有效的发展模式。

      三、电子商务示范镇创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镇(街道)所在的市(区)政府重视电商工作,有明确的电子商务支持政策,专门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镇政府、街道办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领导分管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农村电商管理体系完备,有具体措施、持扶政策和规范性管理文件。

      (二)有具有前瞻性的本辖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

      (三)有较健全服务于农村的镇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有功能较完善的农村电子商务镇级公共服务中心;本镇(街道)辖区内主要服务于农村制品上行的村级(社区)服务站不少于,10个或占比达到所辖村(社区)10%以上;每年完成农村电商培训1000人次以上。

      (四)镇政府、街道办建立了商务诚信管理制度,拥有电商自主品牌和质保体系,辖区内电子商务企业近3年无违法、违规、假货销售记录。

      (五)辖区内电子商务主业发展特色鲜明,电商生态圈发展良好,电子商务产业链比较完备,有模式创新的典型成功案例。

      (六)辖区内以地产农产品为主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以加工品为主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七)辖区内以地产农产品为主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超100万元的电商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少于3个;或以加工品为主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超300万元的电商企业不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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