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岛市生猪食品流通信息入市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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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69719330700097020200003
  • 成文日期 2019-12-16
  • 发布日期 2019-12-20
  • 发文字号 青商蔬字[2019]1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商务局
  • 一、文件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提高市场主体效率和活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申请进入我市销售生猪食品的企业,按照“简化流程、宽进严管、现场抽查、问题淘汰”的工作原则,对申报企业采取书面审查和随机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确认

     

     

    二、文件主要内容

    凡准予入市信息登记的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青岛市肉类流通追溯管理要求,进入青岛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经过查验点换销售凭证,确保管理流程清晰,进厂生猪来源、产品流向可查可追溯,如发现有违反《青岛市生猪食品流通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规定的,将随时取消信息登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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