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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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69719330700097020200001
  • 成文日期 2019-09-24
  • 发布日期 2019-09-25
  • 发文字号 青商规字(2019)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商务局
  • 一、本办法制定的背景

    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18〕3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规范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7〕11号)、《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7〕61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90号)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青岛实际,制定《青岛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

     

    二、备案条件

    新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18〕30号)中确定的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所在区、市(经济功能区)城市发展或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二)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三)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服务功能。

    (四)能为20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

    (五)具有固定经营场地,场地有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土地性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车辆展示销售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六)市场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有标识牌。要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市场设有专门的客户休息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七)符合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安监等其他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八)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备案实施

    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企业登录商务部网站,从市场体系建设司子站进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http:/bfqc.scjss.mofcom.gov.cn),注册后录入企业完整信息。

    (二)区(市、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企业持青岛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到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初核。区(市、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办法》第四条受理并现场勘验,填写“青岛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现场勘察意见表”。

    (二)市级备案受理。市级备案受理部门对申报企业相关备案材料和区(市、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进行要件审核,确认是否通过备案。

     

    四、备案管理

    通过备案的企业名单经公示后,定期向公安、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相关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推送。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二手车检测、交易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附件:青岛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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