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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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69719330700097020200002
  • 成文日期 2019-09-23
  • 发布日期 2019-09-23
  • 发文字号 青商通字〔2019〕2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商务局
  • 一、文件背景

    为规范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和《青岛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青商通字〔2017〕6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项目验收内容

    试点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工作制度,是否按方案完成建设任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合理规范,项目建设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验收以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绩效评价指标及验收标准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试点企业是否结合国标、行标等制定完整的企业标准体系,是否制定与物流标准化(冷链流通标准化)、供应链平台、重要产品追溯等相配套的标准制度及作业流程,是否建立试点工作组织管理、登记统计等制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信息和总结材料等上报是否及时准确。

    (二)项目建设内容。试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商务部试点工作要求,围绕标准托盘推广应用、供应链平台开发和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等重点内容展开;实施进度是否与计划进度相吻合,是否推广应用国家(行业)重点标准;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软硬件设备购置安装情况、物流信息化程度、系统开发及平台建设完成情况等是否达到试点要求。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投资主体是否符合要求;资金投向是否准确,是否做到专款专用;项目投资是否专账管理,单独核算;资金投入时间与项目试点实施时间是否一致;资金管理是否严格规范,账物是否相符,是否有无关开支,是否存在虚报、骗补等违法行为。

    (四)试点项目实施效果情况。包括试点前后标准托盘(周转箱)保有量和托盘标准化率情况,带板运输率、货损率、车辆周转率、装卸工时效率、装卸搬运成本、物流成本与营业收入比率等变化情况;贯彻落实标准(或参与标准制定)情况;服务平台会员数量试点前后增加比例、服务平台、服务功能和服务产品完善情况,服务平台运作模式并与其他系统平台资源互通共享情况;重要产品追溯体系覆盖范围、惠及的人群、与市级平台对接情况等。

     

    三、验收的前提条件

    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照规划、标准、在合同期内建成,并满足运营要求;

    (二)各个分项目全部初验合格(管理系统已通过确认测试、软件已置于配置管理之下);

    (三)各种技术文档和验收资料完备,与合同要求的内容一致;

    (四)系统建设和数据处理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外购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和开发工具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五)项目已决算并完成审计工作;

    (六)各种设备开始运行,状态正常;

    (七)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

     

    四、项目验收结论的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项目企业将全部验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并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档一式三份,报市商务局备案。

    (二)验收结论为需要复议或不合格的,市商务局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督导项目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善有关材料或提报相关书面说明或对项目进行整改。

    (三)整改后达到要求或复试运行合格的,项目企业重新申请验收。待再验收合格后,项目企业按要求提报全部验收材料,报市商务局备案。

    (四)最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予资金支持。已经拨付的资金,须全额退回;如不退回,将依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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