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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制定背景
鉴于《青岛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青商外经字〔2013〕18号)将于2018年8月31日到期失效,为保持业务管理的连续性,同时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市商务局会同市工商局对上述文件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的依据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62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函》(商合函〔2012〕644号)等相关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1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境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2 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资格办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具备的条件和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