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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务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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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87213953952169984
  •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 成文日期 2026-06-02
  • 发布日期 2026-06-02
  • 发文字号 青水规〔2026〕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  一、出台背景与重要性

       (一)落实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的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明确规定,确立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柔性执法制度。制定《青岛市水务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规则》,是将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转化为水务领域具体执法标准的必要举措,确保执法工作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二)规范水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现实需要

        青岛市水务领域执法涉及河道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务工程建设等多个方面,执法事项多、裁量空间大,不同执法场景下对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认定标准存在理解差异,易出现同案不同罚、裁量尺度不一等问题。制定统一的适用规则,明确各类情形的认定标准和裁量要求,能够有效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提升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三)优化水务营商环境的客观需求

        当前,全市正大力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水务执法作为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需要兼顾执法力度和温度。通过细化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情形,推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柔性执法方式,对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容错纠错,能够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影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市场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四)提升水务执法效能的实践要求

        结合青岛市水务执法实际,针对执法中常见的“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初次违法”等核心认定难题,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判断标准,能够为执法人员提供清晰的执法指引,减少执法争议,提高执法效率,推动水务执法工作从“重处罚”向“重规范”转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出台目的

        为规范青岛市水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青岛市水务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规则》。

        三、重点内容解读

       《青岛市水务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规则》针对执法中最易产生争议的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初次违法、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结合水务管理特点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认定标准,重点解决“怎么认定、依据什么认定”的问题:

       (一)违法行为轻微:从持续时间、涉案金额与规模、行为性质、主观状态与中止、技术指标等五个维度综合认定,重点区分程序性违法与实体性违法、主观恶意与认知偏差,明确“未触及水务安全红线”为核心判定底线。

       (二)危害后果轻微:聚焦水务核心法益,从是否影响防洪、供水等核心安全、是否造成设施物理损害、后果是否易于消除、影响范围是否可控四个方面认定,第二款特别明确“未造成实际损害非唯一标准”,避免单一认定的漏洞,贴合水务执法对安全底线的特殊要求。

       (三)初次违法:作为柔性执法的关键条款,经反复论证优化认定标准,明确“自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内,未发生过同种违法行为记录”为核心认定依据。其中,违法行为记录涵盖当事人在水务管理领域内,因实施同种违法行为被水务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包括适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法定事由做出的不予处罚决定)等各类情形,即只要两年内有同种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发现并处理,无论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均纳入违法行为记录范畴。

       (四)没有主观过错:列举不可抗力、正当防卫、行政机关过错等五类法定情形,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兼顾执法效率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此外,《青岛市水务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规则》还对“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作出具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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