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打印
  • 成文日期 2021-11-25
  • 发布日期 2021-11-25
  • 发文字号 青水规〔2021〕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   一、《青岛市水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有关工作要求,参照省水利厅、住建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水务管理局制定了《青岛市水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185项行政处罚事项予以细化、完善。

      二、制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权责清单及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三、《青岛市水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何划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阶次?

      细化后的裁量基准主要包括法律依据、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三方面内容。对每项行政处罚事项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由轻到重的顺序将违法情形进行排序归纳,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相互衔接的阶次,作为确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依据。综合考量法条具体规定和执法实践,对一些规定处罚幅度较小的条款,按照实际将裁量标准调整为四挡、三档或者两档。

      四、《青岛市水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基准自2021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可以通过公文法规查阅该文件的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