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目的
2015年12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就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向全市发出通告(青政发〔2015〕29号),通告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土流失情况,划分了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强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各级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在《通告》划定的区域内有针对性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和预防保护,有效的减轻了我市水土流失程度,促进了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继续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和预防保护,我市对《通告》进行了延期。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三、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面积
我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面积928.66平方公里,重点治理区面积近4194.72平方公里。
四、实施期限
《通告》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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