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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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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将青岛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布。本报告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青岛市延安一路41号,邮编:266071,联系电话:82860331)。

一、总体情况

2024年,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落实青岛市委、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政务公开有关要求,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落实“五公开”要求,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强化政务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主动公开情况

按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地表水水质情况、声环境监测信息等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大气、水、土壤、海洋生态环境管理情况,国家、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情况;公开环境执法、建设项目环评事项办理、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情况。2024年通过网站发布政府信息10246条,其中规范性文件0件,其他政策性文件8件。“青岛环保”微信发布信息1142篇,微博发布信息10900余条,制作发布短视频22部。综合采用文字、图片等形式,对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进行多形式解读,共发布政策解读信息63条,召开新闻发布会7次;依托相关惠企服务平台,全年开展“线上+线下”政策推送、政策辅导、咨询解答、培训交流、政府开放日等政策服务,推动政策“精准匹配、快速直达、一键兑现”。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登记管理、协助调查、会商、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标准,加强部门会商协作,依法依规及时准确予以答复反馈。2024年,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1件,申请内容主要涉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材料、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环境质量数据等方面,按时办结率100%。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根据省、市要求,对纳入市政府文件统一公开平台的3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的格式规范性、要素的完整性进行全面自查整改。按照《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网络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定》规范栏目管理,明确信息发布责任。严格落实网站和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核机制,坚持先审后发原则,严禁未经审核擅自发布、修改、删除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网站及政务新媒体错敏词及错链整改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从公众需求角度出发,将政策解读、环保公众开放等公众关心关注的内容置于醒目位置,满足公众“想看、想问、想办”的政务服务需求。网站开设专题栏目4个,其中2024年新开设 1 个栏目。积极建设以“青岛环保”政务账号为龙头,整体协同、响应迅速的矩阵体系,2024年,“青岛环保”微信发布信息1142篇,累计阅读量约29.1万。

(五)监督保障情况

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全局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的工作机制,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在内网后台设置季度考核计分程序,并嵌入超期未公开主动提醒功能,每季度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自动计分,通过量化考核督促局属部门、单位共同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全年举办政务公开培训班2次,全面组织学习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规及文件,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表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3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113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485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表2  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

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50

0

0

1

0

0

5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31

0

0

1

0

0

32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3

0

0

0

0

0

3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5

0

0

0

0

0

15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1

0

0

0

0

0

1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

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50

0

0

1

0

0

5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表3  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

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1

0

0

0

1

0

0

0

0

0

0

0

0

0

0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力度不够,政策解读的形式不够多样化,文件发布、政策解读的规范化还需进一步提高。

(二)改进情况

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公开信息工作的培训,严格信息发布审核签批程序,严格审核把关。借助技术手段,定期对网站、新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全面筛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创新政策解读形式,灵活运用图表解读、专家解读、媒体解读等方式,多角度、全方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

我局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根据上级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针对出台的《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第三批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措施的通知》,制作一图读懂在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各类新闻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聚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水质质量状况以及各类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青岛市正面清单企业持续扩容,2024年正面清单企业达到2879家,清单名单筛选过程中,通过政务公开途径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务求名单的科学有效。制作《关于印发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H5解读文件,作为优秀政策解读案例在《政务公开看山东》上展示;《关于印发青岛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的通知》一图读懂,获评2024年度青岛市优秀政策解读案例。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严格落实建议提案办理要求,2024年共主办建议提案13件(建议8件、提案5件),协办建议提案49件(建议23件、提案26件)。办理结果按照要求进行了公开,建议提案办理质量评定为优秀等次,2024年市生态环境局被评为建议、提案承办先进单位。

(四)政务公开创新情况

及时通过“青岛环保”政务新媒体平台发布生态环境政策解读和惠企利民措施,开设“优化营商环境环保在行动”专栏,积极宣传各级工作部署、市局政策信息和典型事例,累计推送公众号信息3篇,微博话题“优化营商环境 环保在行动”阅读量累计74.1万余次;创新设计新媒体产品,制发长图解读、宣传海报,拍摄制作短视频22部,播放量累计33.1万余次,不断提升专项行动影响力。在微信公众号菜单栏开设“营商环境”子栏目,导入市局政务信息公开网页链接,便于公众及时查询政策信息。

(五)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数据统计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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