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2023年9月,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重新修订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鲁环发〔2023〕19号),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质效,发挥群众监督力量,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我们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基准,结合工作实际,对《青岛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青环规发〔2021〕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青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
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23〕19号)。
三、出台目的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大力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四、主要内容
《青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全文共二十一条。第一条为制定的目的和意义;第二条为义务和权利;第三、四条为举报渠道和举报原则;第五条为奖励实施的主体;第六至第十条为奖励实施的标准和申请程序;第十一条为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况说明;第十二条为悬赏规定;第十三至第十九条为举报奖励相关法律责任和工作要求;第二十、二十一条为解释权、实施时间等其他内容。
五、主要特点
(一)拓宽举报奖励渠道和发放方式
在原有寄送书面材料或者个人送达、“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省环保督察热线的基础上,增加“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鼓励各区市在严格遵守财务规定的前提下,对部分小额奖励,“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
(二)调整优化部分举报奖励情形
《规定》继续采用以“罚款额度+违法情形”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的模式,以处罚、处理结果为基础,针对不同程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不同档次的奖励,进一步增加可操作性。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制度文件,对部分举报奖励情形的表述进一步规范。
(三)强化对举报人信息的保护
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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