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3年版)》(青环规发〔2023〕1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2023年版)》)。现将《裁量基准(2023年版)》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制(修)定实施,对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等作出调整,新增了部分处罚条款。《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5号)要求,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现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对《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青环规发〔2019〕1号)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印发了《裁量基准(2023年版)》,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二、基本原则
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我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2023年版)》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16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程序规定及实施期限等内容;调整了不予处罚情形,细化了不予处罚程序;体现宽严相济主动服务原则,明确开展柔性执法、说理式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和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等,多举措优化营商环境。附件共13条,内容为《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表,按照违法行为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等设定裁量等级,包含青岛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部分。
五、后续工作
《裁量基准(2023年版)》将根据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执法实践和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立改废予以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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