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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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4671477414169406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22-12-19
  • 发布日期 2022-12-19
  • 发文字号 青环发〔2022〕10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 一、出台背景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22年11月9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做好已稳定实现清洁取暖区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因此,我局组织各区市对禁燃区调整情况进行梳理,经市政府同意,统一印发全市禁燃区调整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原划定禁燃区基础上,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将崂山区、西海岸新区、莱西市部分区域新划定为禁燃区,对胶州市、高新区禁燃区范围进行部分调整,共新增面积约14平方公里。

    二是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根据我市实际,实行高污染燃料种类分区域管理,高新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Ⅲ类燃料组合,其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Ⅱ类燃料组合,为确保民生取暖安全,未进行清洁取暖改造或运行不稳定区域,可暂时仍执行禁止燃用I类燃料组合的管理要求。

    三是明确管理要求。上级有更严格部署的执行最严格规定,今后将结合实际定期开展禁燃区调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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