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青环规发〔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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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39628140223400932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21-12-20
  • 发布日期 2021-12-20
  • 发文字号 青环规发〔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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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必要性。2014年8月,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青岛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有效地发挥了群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积极性,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群众环境诉求不断提升,建立健全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势在必行。2019年7月,《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全省各地市陆续开始实施举报奖励政策。随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青岛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于明确奖励的受理渠道和方式、明晰奖励的工作程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实效性有奖举报流程上起到积极作用。

    由于现行《暂行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奖励金额偏少,投诉渠道相对单一,公众对违法行为举报的积极性有待提高。二是奖励认定以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为基础,认定难度较大。2021年9月,《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16号)已重新修订印发,于101日起施行。因此,我市有必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修订

    (二)可行性。《青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是基于《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和青岛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修订的两者都是规范性文件,且有一定的实践基础。群众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网络、微信、电话等渠道反映生态环境问题,在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对违法企业、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理后提出奖励申请,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对违法企业、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理的情况给予举报人奖励。相关工作程序已有大量实践工作经验,具有可行性。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信访条例》;

    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4.《山东省信访条例》;

    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

    6.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216号)

    起草过程

    2021年5月,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结合省厅和我局实施有奖举报的经验,办公室组织起草了《青岛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并征求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和相关局属单位意见,两次征求市财政局意见。2021年5月下旬,省厅对《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进行重新修订,形成《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办公室根据省厅新修订文件进一步完善后,形成了目前《青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第7次局务会集体讨论通过2021929日至1028在青岛政务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0211213日,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2021年12月20日,与青岛市财政局部门会签2021年1220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发。

    、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二十二条。

    第一条为制定的目的和意义。第二至四条为举报人举报的渠道和所需材料。第五至十二条为奖励标准以及申请和发放奖励程序。十三至十条为举报奖励相关法律责任。十九至二十条为名词解释、适用范围和解释权等其他内容。与2019年相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

    (一)拓展有奖举报途径。“12369”网络和微信举报、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66226110)、其他信访举报渠道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二)适当提高有奖举报奖励金额。原有奖举报奖励金额为100-2000元4个档次,此次修订将奖励金额调整为100-50000元10个档次。同时在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的基础上,增加精神奖励的内容。

    (三)建立内部举报人重奖机制。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鼓励内部举报人进行举报,对内部举报人实施重奖。《暂行规定》对内部举报人举报奖金翻倍。

    (四)修改奖励认定方式。原奖励认定以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为基础。现修改为以处罚处理方式为基础进行奖励认定,能够针对不同程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不同档次的奖励。

    (五)增加了环境违法行为悬赏相关条款。参照省厅规定,增加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污染案件时缺少证据线索的,可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实施最高20万元的悬赏。

    (六)规范了名词解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的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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