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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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37546735161051823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21-11-23
  • 发布日期 2021-11-23
  • 发文字号 青环发〔2021〕9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政策背景: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的通知》(鲁环办〔2021〕230号)要求,各市应于2021年12底前参照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

    出台目的:为更好地开展法治为民办实事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更好地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

    主要内容:

    (一)接待对象。全市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

    (二)接待人员。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执法监督处及有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同志,法律顾问和专家库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同志,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成员。

    (三)接待时间。每月第四个周的周四下午14:30—17:00。(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接待地点。单月,市生态环境局2号楼208会议室(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一路39号)。双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调解室(地点: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99号)。

    (五)接待事项。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帮助解决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生态环境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可以提供咨询的法律相关事项,但不包括信访、投诉问题以及之前市生态环境局已明确予以解答的重复事项;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的裁判规则及环境污染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解读。

    (六)预约流程。为提高接待质量,申请企业需在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mbee.qingdao.gov.cn)“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板块进行预约登记,实名填写相关问题需求或咨询事项。原则上每个接待日接待企业不超过10家,每个企业来访人数不超过3人。

    (七)其他事项。各区、市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参照建立该制度并做好相关配合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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