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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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4620000009700012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2021-07-15
  • 发布日期 2021-07-16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   政策背景: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要求。2016年2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6〕23号),明确我市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工作。随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规则》(以下简称《征收规则》)等相关配套文件,对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明晰排污权申请与核定流程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实效性,在规范申请流程上起到积极作用。近期,为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总量处组织对《征收规则》进行了修订。
      出台目的:由于现行《征收规则》对于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核定结果的领取方式仍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有关缴费方式的规定已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
      主要修订内容:《征收规则》主要从核定工作程序、配套技术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三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通过精简申请材料,在满足核定需求的前提下减轻企业负担;二是修改了缴费流程,按照新划分的征管职责修订缴费流程;三是修改了“污染物”的定义,由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5项指标修改为“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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