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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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1219202405918374
  • 成文日期 2020-06-19
  • 发布日期 2020-06-19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工作指南》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

           三、主要内容

           《工作指南》包括适用范围、组织评审机制、评审程序、评审后的管理、其他事项等五部分。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适用范围、组织评审部门、组织评审方式、职责分工,评审时申请、受理、组织评审、结果告知等各环节具体工作要求和办理时限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申请人、从事调查的技术单位、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

           四、主要特点

           一是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告知。依托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土地使用权人账号创建后即可将相关材料上传,受理意见、评审意见通过系统进行下达。评审意见作为土地管理和流转的工作依据,申请人、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均可通过系统查询。

           二是压缩受理时间。将受理时间由规定的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对受理材料齐全性和调查报告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补正,促进调查报告一次性评审通过率的提高。

           三是分类评审,提高评审效率。在原有的专家评审会议的基础上,对于污染类型单一、技术性不复杂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采取专家函审方式。通过分类评审方式,提高评审效率,将评审时间由规定的35个工作日压缩为6个工作日。

           四是加强事后管理。经过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将纳入污染地块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为提高调查报告质量,约束负责调查的技术单位的从业行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季度将调查报告质量信息对外公开。

           评审是技术把关,以尽可能保障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属于行政许可。对评审认为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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