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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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865357136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23-11-17
  • 发布日期 2023-11-17
  • 发文字号 青环发〔2023〕10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分局、环科院:  

    现将《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要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7日  

     

     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要点(试行)  

     

    为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提升调查报告编制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技术编制要点(以下简称编制要点)。  

    一、适用范围  

    编制要点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管理部门、土地使用权人、组织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等使用。  

    编制要点不适用含有放射性污染与致病性生物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编制。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以下情形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编制: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建设用地地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的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地块。  

    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阶段技术要点  

    (一)第一阶段调查(污染识别)  

    1.资料收集与分析  

    收集、分析地块历史与现状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表1以下内容:  

    表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资料收集清单  


     

    调查人员应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一致性分析,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识别资料中的错误和不合理的信息,缺失资料在不影响污染识别的基础上可用有关联同类型的资料代替分析并应予以说明。  

    2.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可通过对异常气味和污染痕迹的辨识、摄影和照相、航拍、现场记录等方式,初步判断地块污染状况,也可借助快速测定仪器辅助判断。  

    踏勘以地块范围内为主,并应包括地块的周边区域,周边区域的范围应根据本地块的敏感程度和污染物可能迁移的距离来确定。  

    现场踏勘应获取充分的影像资料,现场踏勘成果包括踏勘照片、现场踏勘重要信息记录、重点潜在污染区域分布图等。  

    踏勘重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表2中内容。  

    表2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场踏勘内容  

    3.人员访谈  

    访谈对象:受访者为地块现状或历史知情人,如地块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人员、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地块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以及地块所在地或熟悉地块的第三方(如相邻地块的工作人员和附近居民),受访者要有代表性,受访人数须满足调查需求。  

    访谈表格设置应包括受访人的姓名、职业、身份证号(隐藏中间8位数)、联系方式、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等信息,访谈表格应有受访者的亲笔签名,访谈表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  

    访谈内容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如:地块历史用途及变迁过程;原有企业工艺简介及变化情况;地块内是否发生过化学品泄漏或其他环境污染事故;是否曾见到地块内堆放外来土壤或固体废物;地块内是否曾有暗沟、渗坑、管线等;地块周边是否曾有重污染企业和其他可能的污染隐患。  

    人员访谈的内容要紧密结合地块实际,访谈问题要有针对性,调查人员应结合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对人员访谈结果的可信性进行分析。  

    4.污染识别信息分析及结论  

    在对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明确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有无可能的污染源,并进行不确定性分析。  

    (1)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相邻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2)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或相邻区域有可能的污染源,应说明可能的污染类型、污染来源和重点区域,明确地块特征污染物(关注污染物),并提出第二阶段初步采样调查建议。  

    农用地、未利用地等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上以污染识别为主,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内容。但涉及以下情形的,需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采样等后续调查:地块历史上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历史监测数据表明有污染,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现场存在被污染迹象,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二)第二阶段调查  

    启动条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上应在地块内原有生产行为完全停止,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槽)、污水处理设施等拆除,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较高的有毒有害物质清理完成后,启动调查工作。如在第二阶段调查前部分区域无法停产、拆除或清理的,待该区域停产、拆除或清理并进行补充调查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储罐(槽)、污水处理设施等确无法拆除的,可在其内容物质完成清理,具备底部采样条件时进行调查。  

    1.监测介质  

    主要为土壤和地下水,还可能包括地表水、底泥和地块残余废弃物等。残余废弃物包括地块内遗留的生产原料、工业废渣,废弃化学品及其污染物,残留在废弃设施、容器及管道内的固态、半固态及液态物质,其他与当地土壤特征有明显区别的固态物质。  

    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应当包括基本项目和地块特征污染物。  

    (1)基本项目  

    土壤检测项目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1执行。  

    地下水:建议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常规指标37项以及特征污染物。  

    底泥:参照土壤检测项目执行。  

    地表水:参照地下水检测项目执行。  

    (2)特征污染物  

    土壤和地下水特征污染物依据地块污染识别结论确定;土壤的特征污染物涵盖并不限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检测项目。  

    地下水特征污染物和地表水特征污染物应涵盖土壤特征污染物。  

    凡是进入第二阶段调查采样分析的,检测项目必须包括基本项目和特征污染物,在确保土壤采样点位数每400m2不少于1个的基础上加密布点采样监测的,补充调查采样的监测项目可以只监测目标污染物。  

    3.点位布设  

    (1)土壤点位布设  

    初步调查采样点布设应以尽可能捕获污染为原则,布设在重点区域和其他区域内的关键疑似污染位置,土壤监测点位总数量基本要求: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点。地块重点区域和疑似污染区域确定监测点位数量不受土壤监测点位总数量基本要求的限制。地块内存在外来堆土或废弃物且前期调查无法排除污染可能的,须采样分析的,每500立方米采集不少于1个样品,若堆存高度大于2m的,须采集垂向样品。  

    详细调查阶段:对于根据污染识别和初步调查筛选的涉嫌污染的区域,土壤采样点位数每400m2不少于1个,其他区域每1600m2不少于1个。对于超标点位,应在原400m2(20m×20m)的基础上建议进一步加密至每100m2(10m×10m网格)不少于1个。  

    ①重点区域布点要求  

    重点区域包括:A.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和辅助设施区;B.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储槽、储罐等储存及装卸区域;C.有毒有害物质输送管廊、地下输送管线;D.污染处理设施区域;E.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堆存区域;F.历史上可能的废渣地下填埋区;G.发生过污染事故所涉及到的区域;H.受污染的地下水污染区域;I.有异味、异色和明显污染痕迹的区域;J.其他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等。  

    在初步调查阶段应采用“专业判断+系统布点”原则布设采样点。专业判断布点法采样点应尽可能接近区域内的关键疑似污染位置,说明判断布点的依据;系统布点法应按照正方形网格划分工作单元,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40m×40m,不同污染特征的重点区域均应有监测点位覆盖。  

    ②其他区域布点要求  

    其他区域指对于历史上未包含重点区域建设内容且未发生过污染事故的生活和办公等、泄露风险小的成品仓储区等区域,初步调查阶段可采取系统随机布点法和分区布点法,布设少量采样点位。其他区域面积≥5000m2,原则上建议不少于3个点位,面积较大的地块,单个采样单元面积不超过10000m2。  

    (2)地下水点位布设  

    地下水采样点的布设应考虑地下水的流向、水力坡降、含水层渗透性、埋深和厚度等水文地质条件及污染源和污染物迁移转化等因素;对于地块内或邻近区域内的现有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则可以作为地下水的取样点或对照点。  

    原则上应在重点区域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如地块内无重点区域,则在地下水径流的下游布设地下水点位。如果地下水流向未知,应结合相关污染信息,间隔一定距离按三角形或四边形布设3-4个地下水点位判断地下水流向。如地块面积较大,地下水污染较重,且地下水较丰富,可在地块内地下水径流的上游和下游各增加1-2个监测井;如果地块地下岩石层较浅,无浅层地下水富集,则在径流的下游方向可能的地下蓄水处布设监测井。  

    地下水以调查浅层地下水为主,钻探深度应揭露至浅层地下水,但不穿透隔水层;若浅层地下水污染严重,且存在深层地下水时,可在做好分层止水前提下,分层增加一口深井至深层地下水。监测点位数原则上不少于3个(不包含对照点)。详细调查阶段的地下水采样点位数每6400m2不少于1个,对照点的地下水监测点位不少于2个。  

    若调查地块土壤监测数据满足标准要求,钻探至基岩或中风化层仍未揭露地下水的,需提供各地下水监测点位现场完整的岩芯照片或其他可靠的佐证材料并加以充分论述的,可停止该地块的地下水调查。  

    地下水监测井建井和洗井应遵循《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的要求。  

    (3)地表水和底泥点位布设  

    ①地块内存在过境水体的,按照上、中、下游分别布设1个地表水和底泥监测点位,与地块调查重点区域每1个交汇处增加1个采样点;  

    ②地块内有汇集地表水的,水域面积≤5000m2的,布设2个地表水和底泥监测点位;水域面积>5000m2的,每增加2000m2增加1个点位;与地块调查疑似污染重点区域处加密布点;  

    ③底泥监测结果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浓度超过筛选值或选定评价标准的,应考虑水体下垫面增加垂向土壤监测点位,点位布设要求同重点区域土壤调查的布点要求。  

    (4)残余废弃物  

    在疑似为危险废物的残余废弃物及与当地土壤特征有明显区别的可疑物质所在区域进行布点,布点要求参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进行。  

    4.水文地质调查  

    收集资料并结合现场勘查初步确定地块地层分布、土壤岩性、地下水埋深等内容。  

    水文地质调查应包括地层结构、分布、地下水位、水力梯度、地下水流速及流向等内容;土壤理化样品应检测土壤pH、粒径分布、土壤容重、土壤密度、含水率、饱和度、孔隙度、有机质含量、渗透系数(横向/纵向)等指标。  

    水文地质勘察点数量应不少于3个,地势特点差异大的地块须加密布点。  

    5.样品采集与分析  

    (1)土壤样品采集  

    土壤样品应由监测单位采集、留样备查,并对所采集样品负责。  

    非扰动采样,土壤样品的采集要求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  

    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如下:  

    ①表层土壤:一般应在0-0.5m采集和送检1个样品。地面存在硬化层(如混凝土、沥青、石材、面砖)的,一般不作为表层土壤,计量采样深度时应扣除地表硬化层厚度。  

    ②下层土壤:土壤采样间隔不超过2m,不同性质土层至少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初步采样阶段,应保证在不同性质土层至少有一个土壤样品;地下水的上下界面至少设置一个土壤采样点;当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大于2m)或同一性质土层中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土层增加采样点。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性结论及现场情况确定下层土壤的采样深度,最大深度应直至未受污染的深度为止。对于区域背景导致的非外源输入造成的土壤重金属(如钴、砷等)含量超标的,须按照《区域环境土壤背景值统计技术指南》,结合地块和对照点钻孔岩芯岩性充分论证,钻孔深度至少到达基岩或中风化层。  

    对于发现有明显污染痕迹的点位,应增加送检样品的数量。  

    表层土壤和下层土壤具体深度的划分应考虑地块回填土的情况、地块土壤自然分层情况、构筑物及管线埋深和破损情况、污染物释放和迁移情况、土壤特征等因素综合确定。  

    (2)地下水样品采集  

    一般情况下采样深度应在监测井水面下0.5m以下。  

    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  

    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指的是比重小于水、与水不相容的有机相,如汽油、柴油、煤油等。  

    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指的是比重大于水、与水不相容的有机相,如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四氯化碳等含氯有机溶剂、煤焦油等。  

    (3)地表水和底泥样品采集  

    地表水采样时避免扰动水底沉积物。为反映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地表水的采样频次与采样时间应尽量与地下水采样保持一致。  

    可在地表水采样点协同采集底泥样品。一般用采泥器采集表层底泥样品,必要时可用柱状采样器采集下层底泥样品。  

    (4)样品保存、流转与运输  

    土壤样品保存、流转与运输应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等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地下水样品保存、流转与运输应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等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地表水样品保存、流转与运输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和《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T493)进行;底泥样品保存、流转与运输按照规范标准进行。  

    (5)采样与流转过程资料  

    样品采集过程应针对采样工具、采集位置、VOCs和SVOCs采样瓶土壤装样过程、样品瓶编号、盛放柱状样的岩芯箱、现场检测仪器使用等关键信息拍照、视频记录,每个关键信息至少1张照片和1个视频,以备质量控制。  

    样品保存、流转各工作环节应有相关影像资料存留。  

    (6)实验室样品分析  

    土壤与底泥样品的分析测试应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指定方法;地下水样品的分析测试应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的指定方法;地表水样品的分析测试应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指定方法进行。  

    未给出推荐方法的,可选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方法。  

    检测方法检出限原则上应满足评价标准的要求。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现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防止样品污染的工作程序,运输空白样分析,现场平行样分析,采样设备清洗空白样分析,采样介质对分析结果影响分析,以及样品保存方式和时间对分析结果的影响分析等,具体参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按各检测方法的规定做好运输空白、现场平行样、实验室空白、实验室平行样、质控样、加标回收等质控措施,并形成质控统计表输入报告内容中。  

    连续进样分析时,每分析测试20个样品,应测定一次校准曲线中间浓度点,确认分析仪器校准曲线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分析测试方法有规定的,按分析测试方法的规定进行。  

    现场采样每个检测项目每批次按5%的比例采集现场平行样开展分析。  

    每批次样品分析时,每个检测项目(除挥发性有机物外)均须做实验室平行样分析。在每批次分析样品中,应随机抽取5%的样品进行实验室平行样分析;当批次样品数≤20时,应至少随机抽取2个样品进行实验室平行样分析。  

    当具备与被测土壤或地下水样品基体相同或类似的有证标准物质时,应在每批次样品分析时同步均匀插入与被测样品含量水平相当的有证标准物质样品进行分析测试。每批次同类型分析样品要求按样品数5%的比例插入标准物质样品;当批次分析样品数≤20时,应至少插入2个标准物质样品。  

    当没有合适的土壤或地下水基体有证标准物质时,应采用基体加标回收率试验对准确度进行控制。每批次同类型分析样品中,应随机抽取5%的样品进行加标回收率试验;当批次分析样品数≤20时,应至少随机抽取2个样品进行加标回收率试验。此外,在进行有机污染物样品分析时,最好能进行替代物加标回收率试验。  

    具体工作按现行有效的监测技术规范、检测方法相关要求执行,并满足以上质量控制的比例要求,将相关的记录体现在测试报告中。质控样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应查找原因,并将同批样品重新分析。  

    精密度、准确度的评判标准按现行有效的监测技术规范、检测方法相关要求执行,并满足以上质量控制的比例要求,未有规定的建议参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中精密度及准确度的要求。  开展实验室检测分析外部质量控制的,密码平行样品由承担该地块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分别检测。检测时应尽量选用相同或等效的分析方法,以保证结果的可比性。原则上,室内密码平行样品和室间密码平行样品合格率均应达到100%。当密码平行样品不合格时,应当查明原因,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必要时进行留样复测或重新采样重新检测。  

    6.数据分析与评价  

    (1)筛选值的选取  

    ①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规定执行。  

    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但应列出推导筛选值所选择的暴露途径、迁移模型和参数值,相关参数选用实测数据或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的推荐值。  

    对于选择地方标准污染物筛选值的,需对比推导值并论证其合理性。  

    ②地下水污染风险筛选值  

    根据地块所在区域的地下水功能选取。地下水污染羽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的Ⅲ类标准限值、《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地下水污染羽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的Ⅳ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没有的指标可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筛选值。  

    ③底泥污染风险筛选值  

    参照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④地表水污染评价标准  

    根据地表水功能区划或实际使用功能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  

    (2)异常点排查  

    超标点位检测数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进行异常点位排查:  

    ①在充足的前期调查情况下,单一类型的污染物超标且超标的污染物不属于该地块识别的特征污染物;  

    ②孤立的点位(周边40m范围内无超筛选值点位);  

    ③极个别点位;  

    ④与周边其他点位检测浓度存在较大差异;  

    异常点位排查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排查:  

    ①在疑似异常点位四个垂直轴向上1m-3m范围内共布设4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位至少采集5个土壤样品,原则上应包含排查目标深度及其上、下各两层的土样,分层间隔为0.5m。如检测结果显示各土壤样品均达标,则可认为该疑似异常点位对于本地块不具代表性,可予以排除。  

    ②在疑似异常点位周边不超标点位连线范围内开展异常点位排查,在疑似异常点位周边1米范围内布设1个采样点位,其他点位使用系统布点法加密布设对超筛选值的疑似异常污染物进行监测,采样深度分层间隔为0.5-1米,每个采样点位至少采集5个土壤样品,样品总数不少于25个。通过对异常点位排查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样品(含异常点位)进行统计分析,如样品均值的95%置信上限小于等于相应的筛选值,且排除的土壤量不大于25m3(采用不超标点位连线法估算),则可认为该疑似异常点位对于本地块不具代表性,可予以排除。  

    (3)污染范围的划定  

    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如果存在土壤和地下水超标情况,推荐采用无污染点位连线的方法,区分重金属、有机物及重金属和有机物复合污染三种类型分区划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区域,并分层给定修复方量和边界拐点坐标。  

    (4)超边界污染区域  

    地块边界附近土壤可能受到本地块污染的,需确定地块地下水污染范围的,地块周边存在环境敏感目标的(如学校、居民区等)等情形,调查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地块边界以外。  

    7.结论与建议  

    明确地块是否属于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选定的筛选值或管控值。超筛选值的,调查结论应明确地块污染物种类、浓度和空间分布,并提出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的建议。  

    对于调查过程中存在不确定的来源、限制因素以及可能对调查结果和结论产生影响的因素,客观的分析其不确定性并提出环境管理对策建议。  

    (三)第三阶段调查  

    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四、编制大纲和附图附件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1 摘要  

    2 项目概述  

    2.1 项目背景  

    2.2 编制目的和原则  

    2.2 工作依据  

    2.3 调查范围  

    2.4 调查方法与技术路线  

    3 地块概况  

    3.1 区域环境概况  

    3.1.1 地理位置  

    3.1.2 周边环境敏感目标  

    3.1.3 区域地质与水文地质概况  

    3.1.4 地块地质与水文地质概况  

    3.2 地块的现状和历史  

    3.3 相邻地块的现状和历史  

    3.4 地块利用的规划  

    3.5 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利用规划及使用现状  

    4 第一阶段调查(污染识别)  

    4.1 历史资料收集  

    4.1.1 用地历史资料(土地使用人变化、用途变迁及相关证明文件)  

    4.1.2 工矿企业平面布置、工艺资料(包含管线及构筑物)或者农作物及其它植被分布情况  

    4.1.3 地块潜在污染源及迁移途径分析  

    4.2 现场踏勘  

    4.2.1 地块周边环境描述  

    4.2.1.1 周边环境敏感点  

    4.2.1.2 周边潜在污染源及污染迁移分析  

    4.2.2 地块现状环境描述  

    4.2.2.1 现存构筑物  

    4.2.2.2 外来堆土  

    4.2.2.3 固体废物  

    4.2.2.4 水环境(水井、沟、河、池、雨水排放、径流)  

    4.2.3 土样快速检测情况  

    4.3 人员访谈  

    4.3.1 场地历史用途变迁的回顾  

    4.3.2 场地曾经污染排放情况的回顾  

    4.3.3 周边潜在污染源的回顾  

    4.3.4 突发环境事件及处置措施情况  

    4.4 第一阶段调查分析与结论  

    4.4.1 调查资料关联性分析  

    4.4.1.1 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的一致性分析  

    4.4.1.2 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的差异性分析  

    4.4.2 调查结论:是否存在确定的、可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  

    5 第二阶段调查  

    5.1 工作计划  

    5.1.1 采样方案  

    5.1.1.1 土壤采样点布置及依据  

    5.1.1.2 地下水监测井布置及依据  

    5.1.1.3 对照点布置及依据  

    5.1.2 分析检测方案  

    5.1.2.1 检测污染物种类及指标(重点描述特征污染因子确定依据)  

    5.1.2.2 样品分析检测方法  

    5.2 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  

    5.2.1 现场探测、采样方法和程序(简要描述现场测绘,土壤、地下水样品的采集、管理与保存,现场快速检测,采样过程二次污染防控等内容,以评审会议时看图片和视频证明整个采样检测过程的真实性、规范性。)  

    5.2.2 样品送检依据及实验室分析  

    5.2.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3 结果和评价  

    5.3.1 分析检测结果  

    5.3.1.1 土壤中污染物检出情况  

    5.3.1.2 地下水中污染物检出情况  

    5.3.1.3 对照点检测情况  

    5.3.2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区域划定  

    5.3.3 结果分析和评价(主要论证检出超标污染物与污染源关系)  

    6 结论和建议  

    6.1 调查结论  

    6.2 不确定性分析  

    6.3 相关建议  

    7 附件  

    (二)附图附件  

    报告需通过收集或制作的相关图件和图片包括但不限于:  

    1.地理位置图、用地红线图  

    2.平面布置图、生产布局图、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图、地下管线分布图  

    3.地块规划图  

    4.现场踏勘照片或视频  

    5.地块连续的历史卫星图  

    6.1km范围内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及周边企业分布图  

    7.相邻及周边地块现状图、各历史时期卫星图  

    8.采样布点图(带坐标)  

    9.土壤现场采样照片、所有采样点的钻孔及岩芯照片  

    10.地下水流向图(等水位线图)、地下水建井图、地下水成井照片、地下水现场采样照片  

    11.钻孔柱状图、地质剖面图及建井示意图  

    12.分层显示的修复范围图和风险管控范围图  

    13.修复范围总图  

    (三)附件  

    1.委托书  

    2.地块权属信息(勘测定界图及其他土地使用相关证明材料)  

    3.人员访谈记录  

    4.现场快速测定记录  

    5.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含钻孔柱状图、地质剖面图)  

    6.建井洗井记录表(如揭露地下水)  

    7.现场钻孔和采样照片、所有采样点的钻孔及岩芯照片、采样工作量清单(应包括采样点位置、钻孔深度和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各层采样点深度,检测指标,样品数量)、原始采样记录、样品流转记录  

    8.监测报告(须加盖CMA章)  

    9.实验室资质证明材料、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检测设备及人员一览表、质控报告  

    五、其他  

    编制要点中与国家、山东省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山东省的有关要求执行。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