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现将《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凡纳入《清单》范围事项,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作出执法决定的,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效力。
原《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青环办发〔202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一、重大行政许可
(一)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经过听证程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延期、注销除外);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二、重大行政处罚
(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
(四)责令限期拆除的;
(五)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三、重大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文件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