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2021年5月,我局组织对2021年4月全市审批的环评文件进行了抽查复核,现将2021年第四批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经复核发现,有2份环评文件存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2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2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相应4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的诚信档案,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相关要求
(一)有关建设单位要落实环评文件编制主体责任,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尽快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水平。
(二)受到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汲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强化自身能力水平,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于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的环评文件,报送当地环评审批部门备案。其他单位和人员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提高职业素养,全面提升环评咨询服务水平。
(三)环评专家在后续的技术审查中,要按照《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等文件要求,认真负责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对存在技术审查质量问题的,我局将按照《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函〔2019〕416号)等文件要求,将专家信息上报省厅,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依据。
(四)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认真开展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检查和质量检查,加强对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编制单位的监督指导。相关分局要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附件: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第四批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情况的通报.pdf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