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度上半年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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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46200020020210003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21-01-20
  • 发布日期 2021-01-27
  • 发文字号 青环发〔2021〕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现将2020年度上半年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经复核发现,有17份环评文件存在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标准、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以及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17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17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相应21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的诚信档案,以及“青岛市环评单位、环评工程师基础信息及信用情况查询系统”,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相关要求

    (一)有关建设单位要落实环评文件编制主体责任,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尽快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水平。

    (二)受到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汲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强化自身能力水平,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于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的环评文件,报送当地环评审批部门备案。其他单位和人员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提高职业素养,全面提升环评咨询服务水平。

    (三)环评专家在后续的技术审查中,要按照《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等文件要求,认真负责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对存在技术审查质量问题的,我局将按照《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函〔2019〕416号)等文件要求,将专家信息上报省厅,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依据。

    (四)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认真开展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检查和质量检查,加强对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编制单位的监督指导。相关分局要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附件:2020年度上半年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情况汇总表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


    附件: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度上半年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情况的通报-青环发[2021]2号.pdf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