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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各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进一步规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行政处罚权,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青法制〔2014〕42号)和《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青环发〔2014〕123号)的要求,研究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5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