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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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特向社会公布2022年度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11日起至202212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青岛政务网”(www.qingdao.gov.cn)及“青岛市审计局”网站(http://sj.qingdao.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岛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山东12;邮编:266000;电话:83868571;传真:83883448;电子邮箱:qingdaoshenjiju@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市审计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有关要求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规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加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在工作中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类审计信息,丰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和形式,稳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一)审计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2022年,市审计局严格执行信息日常审批发布机制,积极主动公开审计信息,提升群众对审计关注度和了解度。全年通过各类媒体等平台累计向社会主动发布各类信息500条,涵盖法规公文、工作动态、政策解读、审计结果及整改报告等多类信息。主动对关于青岛市2021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公开,在国际新闻中心举行“青岛市2021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新闻发布会,局主要领导对审计情况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同时对关于青岛市2021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等文件进行公开。通过“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机关开放日等活动,强化与市民群众的互动交流。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渠道畅通,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2022年,市审计局受理依申请公开3件次,全部按时限要求办结。本年度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我局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及减免情况。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对推进审计工作发展的重要作用,2022年共接到人大建议1件,政协提案2件,相关办理情况及时通过青岛政务网“人大建议 政协提案”专栏进行了公开。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市审计局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前部署政务公开工作的年度计划、目标、措施以及具体的组织实施办法,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坚持“主要领导定期调度、分管领导靠上指导、处室负责人亲自抓、专人负责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以办公室牵头,各处室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效保障了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认真执行《青岛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青岛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青岛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和《青岛市审计局公文公开管理规定》等制度,逐步细化和规范了本部门在信息公开领域日常工作。加强网站内容建设工作,按期公开公文法规、人事任免、工作动态等信息,不断提升政府网站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四)政府信息平台建设情况

  用好青岛政务网审计板块和青岛市审计局门户网站两大阵地,按照全市统一规定,规范栏目设置,及时更新各相关模块内容,发布第一手审计工作动态持续做好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全年更在网站发布消息225积极运用青岛市审计局微博、青岛审计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转发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及市审计局工作动态,充分利用青岛政务网等多种媒体平台,加强与群众的互动交流。

(五)监督保障情况

  市审计局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分工,安排专人从事政务公开工作,建立“五级审核把关制度”,严格信息发布审核管理,每篇发布的工作动态、审计结果公告,都经过撰稿处室负责人、业务分管局领导、办公室审核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分管信息发布的局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对外发布,确保信息公开内容准确、发布及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制作数量

本年新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市政府令)

0

0

0

规范性文件

(有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0

0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0

0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89

9125492.66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

 0

 0

 0

 0

 0

 3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3

 0

 0

 0

 0

 0

 3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3

 0

 0

 0

 0

 0

 3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注:“其他处理”项目,主要是考虑新旧条例执行衔接以及极少数特殊情况。原则上,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应当按照法定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注: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公开文件数量和浏览量均取得较大提升,审计工作影响力日益增强,但也存在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偏少、工作专业性系统性不足等问题。下一步,市审计局将在现有人员基础上,适当增加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数量,形成AB角补位制度,增强工作系统性延续性。同时,采取到先进单位考察学习等方式,持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2年度,市审计局共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3件,其中人大建议1件(1件),政协提案2件(会办2件)。办理结果在青岛政务网进行了公开。

(三)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围绕年度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市审计局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局办公室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照公开目录,定期督导调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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