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审计方式创新 加大审计整改落实力度——《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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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48900097020150005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 发布日期 2015-11-23
  • 发文字号 人大29次会议通过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审计局
  •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于2015年8月25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紧紧围绕强化审计监督在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拓宽审计领域、创新审计方式、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加大审计整改落实力度。推进审计方式创新 加大审计整改落实力度--《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解读?
      审计范围更加明确,审计领域进一步拓宽。《条例》对财政审计、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审计内容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按照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拓宽审计的领域,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为防范出现金融风险,加大对本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监管力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市审计机关经批准可以对本地法人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为加强对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的审计监督,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此外,还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权。
      加强审计方式创新,审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对就地审计、送达审计、跟踪审计、联网审计等各种审计方式进行了明确。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审计,可以更有效地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此,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规定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中审计机关的权限、职责、内容、程序以及被审计单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与被审计单位主要经济活动有关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有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测试,但不得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必要的技术文档等资料。”首次把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通过立法进行明确。同时,对有关单位协助、配合审计工作作出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内容,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审计结果运用强化,审计整改落实力度加大。为有效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建设项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的运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强化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刚性,推进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运用,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并可以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社会普遍关注,也是审计工作的关键,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对建立审计整改机制、审计整改程序、审计整改方式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提出:“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了审计整改落实的力度。
      审计整改情况向人大报告制度改进,人大监督作用加强。为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作用,《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和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的报告。必要时,可以采取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改变了以往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的做法,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情况制度化、长效化,并结合多种监督形式加强人大监督,进一步增强了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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