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山东省2013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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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48900097020150002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 成文日期 2015-06-25
  • 发布日期 2015-06-25
  • 发文字号 2015年第1号公告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审计局
  •   3月30日,受省政府委托,省审计厅厅长马青山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山东省2013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已在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发布(省审计厅2015年第1号公告),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整改工作的依据

      依法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对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促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等有关文件,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作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同时明确了整改工作责任:一是被审计单位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列出整改清单,逐个问题对账销号;二是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负督查督促责任,各级政府要专题研究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工作,将整改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到位。三是审计机关负检查督促责任,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意见。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接受人大监督。《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根据该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每年3月都要形成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报告由省审计厅负责代拟,对照上一年7月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所作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工作情况。

      二、推动整改工作的措施

      省人大高度重视整改工作,自2014年起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报告由书面印发审议改为大会听取审议。为推动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2015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组成联合调研组,到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村信用社等部门、单位,就审计查出的系统性、行业性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实地监督调研,督促指导整改工作开展。

        省政府加强整改工作部署,2014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对整改工作进行全面安排,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落实整改联动机制;明确责任,确保审计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深化审计成果运用,着力构建长效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整改问责力度。

      省审计厅采取以下措施督促整改,一是坚持边审计边督促整改,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审计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规范的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二是建立健全整改跟踪检查机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落实审计报告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同时认真开展审计回访和整改跟踪工作,省审计厅执行处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列出问题清单,通过召开专题整改会议、现场督办、电话催办、发函督办等方式,对整改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加大跟踪检查力度,不断给被审计单位传导压力,确保整改进度和问题的解决;三是加强与财政、税务、工商、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协作,形成督促整改合力;四是实行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将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和整改工作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通过信息公开促进加强整改。

      各市、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问题整改工作,对2013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有的还出台了加强整改工作的意见或办法。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整改。如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财政部门通过收缴财政、责令归还原资金渠道等方式配合整改,地税部门及时补征入库税款,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对审计移送的有关人员依法依纪予以查处。一些未经审计的部门单位对照《致省直部门单位的一封信》中列举的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查出的共性、典型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整改工作的主要成效

      违规问题基本得到及时纠正。各被审计单位通过上缴国库、归还原资金渠道、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等方式纠正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资金156.75亿元,其中入库财政收入5.13亿元。

      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加大。共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理209件,对1030名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其中,刑事处理38人、党纪政纪处分106人、行政处理处罚886人,有效发挥了震慑作用,起到了处分一个人警示一大片的效果。

      制度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采纳审计建议176条,制定完善规章制度241项,从源头上促进了整改落实。特别是省有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结合审计提出的建议,制定完善财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扶贫等民生资金项目管理的制度,推动了一些重要问题的解决。一是针对重复参保问题,通过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起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二是针对扶贫资金分配“一刀切”问题,通过对扶贫对象实行精准识别,有针对性地安排资金使用,扩大了贫困户受益面,增强了资金分配的合理性;三是针对信贷环节管理问题,制定《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质押管理办法》等9项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堵塞监管漏洞,有效防范和化解了信贷资产风险。

      四、下一步的重点工作

      近几年整改工作成效明显,大部分问题整改的比较彻底,但仍有一些单位、问题“屡审屡犯”,主要原因在于有关领域的体制、机制没有完全理顺,问题产生的根源依然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法纪意识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较为突出;整改问责的制度、机制还不完善,问责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

      下一步,省审计厅将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8号文件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号)为契机,积极推进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健全审计整改问责机制,依法履行职责,一如既往、持之以恒地督促整改落实工作,推动更加有效地解决问题、防范问题。2015年,具体有以下重点工作:一是继续抓好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后续整改工作,并将后续整改情况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二是推动出台《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办法》。2005年1月制定的《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其内容与现行的《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不相符之处。省政府将出台《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办法》,从责任界定、机制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将成为做好整改工作的重要保障,为审计结论落实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是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的要求,省审计厅将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制度,通过约谈发挥提醒、告诫作用,对仍不整改的将采取强制措施,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责任人严格追责问责。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执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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