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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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48900020020200004
  •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2019-12-17
  • 发布日期 2019-12-31
  • 发文字号 青审规〔2019〕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审计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19-0260001
  • 各区、市审计局,市局各处、室,投资局,计算机中心,第一、二、三临时党支部:

    《青岛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审计局

     2019年12月17日


    青岛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文中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

    第三条  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

    第四条  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准确把握裁量标准,合理运用,避免畸轻畸重。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做到公平、公正。

    第五条  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为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或者标准从低的原则,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

    第六条  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实行公开透明原则。对行政处罚事项的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以及合法性审核,执行《青岛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青岛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青岛市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裁量基准

     

    第七条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节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时自行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免予处罚。

    2.【一般】

    (1)违法情节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或提供的资料部分不完整,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3.【较重】

    (1)违法情节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或提供的资料部分不真实,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节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节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或拒绝、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节

    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节

    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节

    违法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节

    违法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节

    违法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处罚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基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青岛市审计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青审法字〔2010〕49号)及《青岛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审法字〔2014〕42号)同时废止。

     

     

     

     

     

     

     

     

     

     

     

     

     

     

     

     

    局内分送:局领导,法规处,存。 

     

    青岛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印发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