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青岛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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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向社会公布2008年度本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咨询和投诉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事项共七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青岛政务网”(www.qingdao.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岛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505室);邮编:266071;电话:85912228 85912231;传真:85912209;电子邮箱:qdsf@qingdao.gov.cn)。
  一、概述
  按照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的文件精神,我局及时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立了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负责人牵头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制。随着工作的开展,我局又进一步调整了工作机构,决定由局长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两位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主任兼任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内勤制度,机关各部门确定一名责任心强、文字水平高、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担任内勤,将各部门产生的政府信息及时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各类政务信息的审查、公开。
  我局还认真制定了《青岛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规范。一是对主动公开信息进行了规范。规定本局的政府信息,除⑴涉及国家秘密的;⑵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⑶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⑷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监狱、劳教所安全稳定的;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外,全部予以公开。对于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部门在该信息产生和变更的第一时间通知局办公室予以公开,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须经请示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延期公开。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承办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应提出书面理由,经本部门负责人核签后,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二是对依申请公开信息进行了规范。制作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当面申请等形式向本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局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请示局领导,根据局领导批示意见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转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在收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反馈至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答复申请人。三是确定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根据这一原则,制定了我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标准,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按此标准进行审查。即凡涉及两狱一所、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平安奥帆(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的,涉及上级领导批示、敏感事项的,涉及警衔、警察编制的以及涉及人员任免的文件、信息、工作动态等可能导致间接泄密的信息,均为不公开的内容,其他政府信息全部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电子政务公开办公室的要求,圆满完成了各项信息公开任务。一是编制完成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政务网公开。2008年共公开公文、公告、司法信息、工作动态等政府信息343条,不予公开的公文等信息52条。二是组织各业务部门编制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网上服务流程。积极建立网上服务平台,将服务事项、办事程序、办事所需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办理部门、监督电话等全部在网上公开。三是编制《市司法局政府服务资源目录》。先后两次组织律管处、公管处、基层处、人事处在政务网公开服务资源132项,其中包括青岛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录、青岛市公证机构名录等公告,并对不属于本局职能的事项进行了修改。
  三、已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无

  四、咨询和投诉情况

  无

  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无

  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无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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